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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位大学同学的印象中,当年在学校,洪峰还仅仅是“赵洪峰”,是很多不起眼的男同学之一:矮胖、土气、一点不出风头,属于被女生冷落的一类。他成绩也不大好,没想到后来写了那么多的小说,更没想到的是他后来居然要上街“乞讨”。
作家格非说,“洪峰肯定有自己的难处。我觉得这件事情比较蹊跷。我不了解他的意图。他上街乞讨肯定不是为了讨钱,可能在表示抗议。”
新浪网友甚至说,业内有人认为洪峰的境遇暴露的是纯文学的没落,是一代先锋作家的没落。如果是余华、安妮宝贝,当地文化局肯定不会这么做。
一九九四年,沈阳市正大力建设一个文化城市,洪峰被当成特殊人才引进,只是恰逢其时。文化局需要洪峰的只是“一张(能与其他省市剧目部门平等对话的)全国粮票”,“他们认为我的小说创作同样属于文化局的成就”。
关于住房问题,时任市长承诺的是从市长基金中拨十八万元人民币为洪峰购买一套住房,如果不够,就由文化局自己想办法解决。一九九四年春节之前,洪峰和当时的文化局局长前往市长办公室,“在那里我头一次知道市长还有基金”。当时的文化局长向他解释了市长基金的用途:突发事件和特殊事件。“给洪峰买房子就属于特殊事件”。
十年前文化局给出的承诺是“不坐班”,并没有写成合同。“面对一级国家政府部门,双方都没有想过需要文字合同。虽说是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但我一直坚信,这个协议应该具有连续性,我们的政府在,就不会不信守承诺。用现在的话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韩寒在博客上评论“洪峰事件”时称,“因为单位不给什么事都不干的作家发工资了,就做给别人看,这也太低等了。人家好歹发了你十年工资了,一个二奶包十年从二奶包成二奶奶也算对方有情有义了。”
洪峰笑说,“使劲骂,在老了之前骂完。”他辩解说,“关于作家该不该被寄养的话题,不该问我。首先我不是专业作家,我是政府机关下属的职工。沈阳市文化局和沈阳作协不搭界的,沈阳作协隶属沈阳文联,沈阳文联是群团组织;文化局是政府机关,我的单位是文化局下属事业性单位剧目室。”
成为文化局工作人员之后的十一年里,几任剧目室主任一直鼓励洪峰尝试写一写话剧,洪峰每年也会完成一个甚至更多的剧本。近年来开始以工作合同的方式注明:“每年完成一部作品,文体不作硬性规定。”洪峰认为自己“十一年来没有白拿过一分钱,一直完成和超额完成了工作任务,并未违反合同—————除了发表的作品,还有二○○五年在全国公演的话剧《九路汽车》(长春话剧院)呢”。
洪峰“乞讨事件”发生后,郑渊洁在博客上发表文章,认为“专业作家”制度应该改革,作家该靠稿费生存,而不应该拿工资。当了解到文化局和作协并不搭界,而洪峰在这十一年中也是按量甚至超额完成了文化局布置的任务后,郑渊洁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的话不是针对洪峰说的,而是针对每个月拿工资,然后也没有写什么的“作家”。
巧合的是,他也有过跟洪峰同样的被停发工资的际遇。“我原来在北京市文联,在一份刊物当编辑,也是一个主任停发了我工资,而且是大概停发了两年。就是说等于不发吧。我就辞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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