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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烨
郑杰2003年4月15日与戴尔(中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年8月25日晚7时许,他在厦门戴尔公司中国总部加班时腹部剧痛倒地。
2003年10月18日,郑杰在大连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死亡。此时离郑杰病发时有50多天。
郑杰家属认为,郑杰死于胃癌,与他在戴尔公司期间工作压力过大、过于劳累有关。
一位戴尔员工说:“几乎没有人能够正常下班。我们每月可以申报法律规定的最多36个小时的加班,给加班费,但实际加班时间肯定不止36个小时。”
劳动部门的结论认定郑杰之死不属于工伤,其依据是发病情形与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不符。而该条例第15条严格设定了时间限制: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郑杰家属与戴尔公司在赔偿问题上发生争议,家属认定郑杰是“过劳死”,应属工伤。戴尔公司则态度强硬,断然拒绝。按公司方面的说法,这是严格遵守中国法律,不愿意做出破例的举动。
从太极角度分析,戴尔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它怕高强度的工作模式带来恶名,所以才去拒绝。戴尔做了非常多的广告,跟媒体接触非常多,了解媒体的作用,非常清楚地知道,如果承认过劳死,媒体马上会蜂拥而至,而且大都是负面报道,比不承认更损害公司形象。其实,在这件事情上,戴尔只看到了阴的一面,即媒体报道给戴尔带来的损害,没看到阳的一面。如果在这个事情上戴尔承认是工伤,是过劳死,是可以把事情做好的。因为,同样是利用媒体的舆论作用,它可以让媒体说它帮助中国员工解决问题,把它人性化的一面展现给大众。树立戴尔既讲求效率又人性化的公司形象。这就把阴变成了阳。
另外,这是典型的情与法的困境。依照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员工的死不被认定为工伤是合法的。问题是,大多数法律是有漏洞的,人定的东西不可能完全周全,比如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引起争议的“48小时以内算工伤”。所以你不可能完全依照法去做,这时候要做的是合理,就是所谓的双赢。
戴尔在这件事情上完全采用的是西方机械逻辑思维,就是一切以法为根据。戴尔也说,它们完全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上了保险等等,在此期间也支付了很多费用,自己还很冤。但是,虽然戴尔合法,但会让公众认为,戴尔是在钻法律的空子,戴尔的形象会受到损害。
所以,戴尔解决办法是配合劳动部门的认定,走中间路线。同意认定为工伤,让事情合理合情再基本合法就完满了。
这件事对戴尔伤害最大的地方是,它投放的媒体越多,范围越广,公众认知率越高,事情被报道出来后对戴尔的负面影响就越大。可能很多老太太当初不知道戴尔,但再见到戴尔的广告就会说:噢,这就是那个公司。对戴尔的损害也挺明显的。已经思维定式,这家公司是不爱护员工的,我买东西就不买戴尔的,这是最明显的。它的这种状态如果处理不好,对于戴尔的销售会有影响。
其实戴尔的直销模式创造了它现在的辉煌,直销模式的核心是人性化,满足别人的需求,更多地考虑别人的需求,但戴尔在管理上却是另一种思路,这就成为一个完全不统一的品牌的状态。
从这件事情上引申出来的一个问题是,很多企业忽视了企业的利益跟员工的利益不仅要一致,还要平衡。利益一致是指公司赚了钱员工也要赚钱。但利益一致不代表利益平衡。作为企业为了利润最大化要求高效运作,高效的运作往往是增加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这样必然损害员工的健康。作为员工,不仅要赚钱,还希望得到成长的空间和保持一个健康的身体。目的不同,企业利益和员工利益很难平衡。而在这里,企业往往是强势一方,主动权更多在企业手里。所以,企业要主动建立这种利益平衡,即以牺牲员工时间和健康为前提的高效不要过分,过分即导致不平衡。而且要尽量创造平衡的条件,找到平衡点。比如给员工股权、弹性工作制、必要的休闲娱乐、体检等等,让员工分享的不仅是钱还有精神。“要先取之,必先予之”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日本是唯一一个把过劳死定义为工伤的国家,它的做法其实是在用法律来强制企业去寻找其与员工利益的平衡。
戴尔在对员工的赔偿上其实是做了分内的事,做了该做的分内事却没落实好,因为它不会解决,所以解决得不好是肯定的。戴尔缺少变通的智慧。
摘自《和谐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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