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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被拐卖到德州后,被迫嫁给了一个庄稼汉。这才发现这个村有很多人都在靠拐卖妇女为生。在当地,抢劫、杀人是遭人唾弃的,可拐卖人口却得到认可,乡亲们也不歧视他们。落后的群体意识是培养人贩子的温床,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田丫从对拐卖人口的憎恨变为认同,继而模仿犯罪的实施过程。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慢慢地田丫见怪不怪也干起了拐卖人口的营生。
女性犯罪具有欺骗性,田丫外表给人一种老实憨厚的印象,她利用自己的性别优势,专门与那些缺少社会经验、盲从、轻信的女青年搭讪。那些女青年初来乍到大城市,只想着防备陌生男人,对田丫这样的斗大的字不识一升的农村妇女不存戒心,田丫就是用这种外表蒙蔽了一个又一个的女青年,把一只只老实的羔羊送进了虎口。正因为女人贩子具有欺骗性、迷惑性和隐蔽性,所以带来的社会危害就更大。
田丫犯罪的第二个原因是法制观念淡薄,由于不懂法,她在被人贩子拐卖之后,不知道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自暴自弃,与身为人贩子的丈夫同流合污。由于不懂法,她不知道拐卖人口有罪,铤而走险,四处出击。她甚至有一种极其卑劣的心理,嫉妒一切天真无邪的处女。姑奶奶婚后睡了一年的棉花“三八线”,好不容易保住的贞操,最终被黑心的男人糟蹋了,我不幸福也不能让别人消停,我要报复这个世界!
田丫一共拐卖了4个女人,拐卖妇女是对妇女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侵犯,是一件丧尽天良的事。田丫跟这些女人无冤无仇,为什么要下这样的黑手呢?田丫的犯罪心理是一种恶性逆变,经历了从令人同情的受害人到心狠手辣的加害人的心理恶性转变。她被拐卖以后,就产生了疯狂的报复他人的心理。报复心理使她陷入了犯罪的泥潭。田丫的犯罪具有一种狡黠、贪婪、冷酷、侥幸的心理特征,同时又缺少独立性,依附于犯罪同伙中的男性。她文化低,连数都不会数,连钱都不认识,拐卖了人后还得让别人帮自己数钱。一个老实的乡下丫头最终与拐卖人口这股黑暗的势力同流合污,可见在农村加强普法教育势在必行。
拐卖妇女的犯罪之所以屡禁不绝,主要有如下几个原因: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贫富和文化程度的差异,是拐卖妇女犯罪得以存在的首要基础。在我国,东部与西部,平原与山区,城市与农村,是截然不同的两个世界,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是显而易见的。一些从小在山旮旯里长大的女孩儿把能够走出大山作为人生的奋斗目标。田丫最初的理想就是要嫁到一个不在老山沟,顿顿能吃到饽饽的地方。由于在山区没有受过良好的文化教育,她头脑简单、辨别能力差,一不留神就被人贩子骗去了贞操。
其次,我国农村地域广阔,是拐卖人口的巨大买方市场。这个买方市场是人贩子赖以生存的土壤和温床。特别是在贫困山区,农民们娶个媳妇很难,就花钱去买。他们觉得买来的媳妇像头马,任我骑来任我打。当执法人员去解救被拐卖的妇女时,常常遭到村民的围攻和殴打。买方市场一天不铲除,人贩子就一天不会绝迹。
三是拐卖妇女风险小,利润大,有利可图。现在,开饭馆要有资金、场地和厨师,就是卖冰棍还要去办营业执照、健康证,纳税。而拐卖妇女是无本经营,人贩子的本钱就是一张嘴,只要能把死人说活就行。拐卖一个妇女,少则得二三百元,多则获六七千元。女人又好骗,三句话就上钩了。这样的便宜事何乐而不为呢?
另外,我们对拐卖妇女的打击力度还不够,助长了人贩子的嚣张气焰。他们作案方式多样化,犯罪手段复杂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经常是在甲地拐骗,乙地隐藏,丙地出手。跨省市的作案给破案带来很大难度。
为了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根据这个决定发布了一些司法解释。
1991年我国破获拐卖案件25000起,抓获了20000个人贩子,解救了25000人;
1992年立案侦察拐卖案件17000起;
1993年破获拐卖案件20000起,抓获30000人,摧毁团伙3700个,解救被拐人员16000人;
1994年破获15000起,抓获20000人;
1995年,全国共破获拐卖人口案件95000起,拐卖组织19000个,人贩子143000人,解救妇女80555人,儿童8204人;
1996年,全国破获拐卖案件357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934人;
1997年的刑法修订过程中,将“打拐”《决定》和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中,对拐卖妇女作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就在这一年,中央又专门部署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打拐”专项斗争。
当前拐卖人口的犯罪活动仍很猖獗,出现了新的特点:拐卖地点从农村向大中城市劳务市场转移,从骗到农村向骗到卖淫场所转移。打击、解救、追捕的任务非常艰巨,打拐斗争任重而道远。田丫26岁就走进了监狱,她的悲剧难道不发人深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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