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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同性恋解释为一种不正常举动的一种方式是通过服装、化妆和身体姿态将男性同性恋者女性化。在50和60年代的很少的关于同性恋的资料中,就描述了汉口地区一个声名狼籍的“老资格”男妓如何带着一种女性化的姿态在街上行走,“就像把花旦角色带到了生活中”(万瑞雄 1990,107)。(19)另一份资料记录说男性同性恋者总是很容易被从他们的外表认出来(万瑞雄 1990,104)。李银河也评论说对同性恋者的普遍设想也认为他们是女人气的,因此很容易与“真正”的男人区别开。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同性恋违背了性别界限的观点也是很明确的:“同性恋是一种本性的倒错,因为它与一个孩子成长时期的性别界限不明确有关,即男子的“阳刚之气”和女性的“阴柔之美”之间的差别(万瑞雄 1990,132)。这显然来自于对性别特征的不正常的确定以及对异性恋的实在论解释中的(等级制)关系。亨利埃塔•摩尔认为男性气质和女性气质中所包含的性别差异总是在表现权力的等级(摩尔 1994,56)。从这种分析来看,将同性恋女性化显然是否定了男性同性恋者作为一个男人的全部价值。这是在确定同性恋中反常的特点和不确定的性别状态,强调了他“某种不够男性”的状况。
另一种强调同性恋的不正常状态的方式是将它与犯罪联系起来。“同性恋是一种会导致盗窃、卖淫和谋杀的不正常的行为和心理”(《人民警察》1989,11-12)。“和世界上许多国家一样,中国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犯罪行为。它破坏公共道德,因此应该受到法律的调查”(戴伟 1991,464)。1987年时这一态度变得更加明确,那一年上海规定“同性恋是一种犯罪,因为它破坏了公共道德、并且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最好的方法是预防,否则,如果它出现了,就会很难控制”(戴伟 1991,464-5)。从这一点来看,同性恋是一种恶性的东西,如果不加以控制,它会损害健康守法的一代青年人的身体和精神。
为了保护公共的纯洁不受到污染,同性恋者被与健康的社会环境隔离开。艾滋病被认为是“开放”政策的结果,那么同性恋则被认为是中国现代化的一种现象。虽然它与艾滋病有关联,但同性恋现象主要被用作提醒人们与外国人密切接触的危险以及注定道德堕落的命运。无论是被表现为身体疾病、精神疾病还是性反常,和买淫一样,同性恋成了一种污染源,一个外部罪恶和腐朽的东西企图进入中国的主要渠道。同性恋标志着“进步”的负面可能性和来自国外的恶意的影响。
谴责同性恋是超越了可以让人接受的性行为的范围是对同性恋的生理和话语性的侵犯。虽然李银河认为由于不涉及生育问题(1992,155),同性恋没有受到其他诸如“不恰当”的婚前或婚外性行为那样的严酷的对待,但同性恋者个人的陈述说明他们特别容易受到社会的虐待和歧视以及正式的惩罚。由于没有针对同性恋的法律,因此就不能阻止警察和法律机构对这些被认为犯有破坏公共道德罪的人进行惩罚。中国的男性同性恋者生活在对法律指控和社会迫害的恐惧之中,他们沮丧、自我谴责,甚至对最好的朋友都不能暴露。他们之中大多数人或早或晚都处于不满意的婚姻之中,这样做不仅为了外表,根据李银河的观点,还因为他们中很多人自己也认为他们的性是不正常、不自然的,“作为成熟的成年人的生活是不恰当的”(李银河和王小波1992,99)。公共话语所总结的同性恋的危险和恶劣的特征与大多数同性恋者所生存的社会和心理环境之间的差距是巨大的。在社会和话语空间上不允许表现出同性恋的特征,中国这种对同性恋者权力的侵犯甚至渗透到了同性恋者自己都承认的主题立场之中。
近年来中国出现的越来越多的关于同性恋的内容无疑――至少部分――是因为更加宽容的社会气氛。现在可以找到要求承认同性恋者的权力的材料――虽然还很少――就可以说明这一点。然而,在官方提及同性恋的同时,却常常危言耸听地对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进行公开,这也说明了一些其他的因素。政府对那些被认为有损于大众道德和身体的行为防范是非常明显的。他们毫不动摇地坚持生物实在论,在官方和民间话语中给予异性恋绝对的地位。公众承认同性恋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它被确定为一种合法的和正常的性特征,而是一种试图控制它的必然性。
中国1949年以来对“不正常”的性行为的描述在很多方面有所改变。对占主要地位的一夫一妻性行为的话语的霸权进行挑战还是被认为是一种边缘的行为,是变态的、不正常的或者是有病的。虽然80年代中期以来用于讨论“边缘”性行为的词汇不像过去的话语中的那样严格和统一,但将“他们”解释为一种危险、疾病和混乱的观点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带着轻视的态度去讨论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堕落的个人主义使通常表现为偏离道德和性标准的力量变得平淡无聊。无论环境如何,所有与占主要地位的性关系模式相悖的主题立场和选择都被怀疑,它们可能有的任何潜在的价值都被否定,仅仅被认为是“资产阶级行为”。占主要地位的话语不能容忍“不正常”或“不正常的行为”,或者任何不能用它承认的术语来解释的行为,就像它仍然认为婚外性关系和同性恋是不合法的行为一样。而且,坚持把性行为模式划分为“正确”或“错误”的,或者“合法”和“不合法”的,这说明除了极个别的例外,普通男女在他们的性和婚姻关系中所经历的紧张和冲突在很大程度上都被匆忽视了。占主要地位的话语给予一夫一妻的婚姻一种优先权,认为它是所有性行为和经历产生的场所和中心。这使女性――或者男性――没有选择不同的话语性的空间,无论是不结婚、在婚姻之外有情人,还是拒绝异性恋关系。事实上,除了妻子和母亲身份承认的主题立场之外,它否定了其他描述女性性行为的可能性。女性可能会愿意过独身的生活,远离男性欲望的支配,这种可能性是不包括在认为一夫一妻是惟一合法的成人存在形式的话语之中的。
这一章中所分析的材料将女性表现为受害者或坏人,说明了与“处女-妓女”比喻相同的女性“特征”的二元论。女性被赋予了刺激和控制男性性冲动的能力,而且通过约束自己,她们还负有确保性道德标准的责任。对于那些由于偏离了性道德标准而遭受的不幸和痛苦的女性的原因总结是在巩固对受到尊重的性行为期望。将伤害与女性的性犯罪、与男性行为的女性化、或者与独身者的反常联系起来是在反对不能让人接受的行为。越是远离标准化的婚姻模式,其结果就越悲惨。再引用琳达•耐德的话,“已婚和未婚之间日益突出的分界产生了令人尊重的性行为的标准并且将婚外性行为定义为违法的和不正常的(耐德 1988,49)。
用不同的性别方式来解释女性和男性的性犯罪,这其中的重点和倾向性限制了对婚外性行为的讨论的具体方面。一切不受法律承认的婚姻之外的性行为都从社会、心理、有时是生理角度被认为是不道德的和有害的。在婚姻的界限之外表现女性的性行为是混乱和危险的来源。于是,既不受到父权制婚姻控制要求,也不是出于生育目的的自主性的女性性行为便成了一种对占主要地位话语所支持的性和婚姻和谐模式的威胁。在不受控制的情况下,女性的性行为便充满了潜在的危险。相反,男性在性方面的行为不端通常不会被解释为性失控的结果,除非是强奸,而是被解释为是由于社会经济地位、职业环境或政治权力的变化。这在个新的男性/公共-女性/私人的二分法中,赋予女性性行为的含义是在支持占主要地位的话语中的标准,而这种方式是不适用于男性的。用受害者或者不正常的“第三者”来确定女性的性犯罪,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将性反常的程度与痛苦和罪恶联系起来。它同时还提供了一个简便的方法来解释女性为什么违背了婚姻中以生育为目的的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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