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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女性与性相》作者: 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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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书目 

性与商业化的市场
强奸与性暴力(2)

作者:艾华    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

    这些文章中非常突出的一点是对受害者个人原因和责任的强调和对强奸的性别分析的缺乏兴趣之间的反差。有时在解释强奸的原因时根本就不提到性别。例如,有一本关于识别和预防强奸的书中把“堕落的生活观”、“自私的价值观”、“道德沦丧”和“对性的追求和享受心理”列为对女性进行性攻击的原因,但却只字不提强奸中的特殊的性别特征(王然冀等,1990,99-101)。在谈到性攻击很少会提及父权制结构,而是通常与封建习俗再度出现联系起来。极少有文章在女性受到性攻击的问题上对占主要地位的性话语中的性别等级提出挑战。仅仅评论实施强奸的人沉迷于阅读色情作品的后果,或者他没有受过性知识教育,或者是他的父母的培养方式不对等,并没有弥补这一缺漏。概括性的评论也没有从,例如,由文革造成的社会混乱、80年代末迅速变化的社会环境形成的生活压力等方面来对强奸进行解释。

    对这种缺漏的一种解释是认为,除非在对经济和政治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的时候,否则党和国家的制度不愿意进行任何认真的性别分析。官方对女性的教育、就业和移民、健康和儿童保健等等投入了较多的注意力。但是,对女性在这些领域所处的劣势的分析却倾向于强调诸如缺乏资源、发展的不平衡和人口压力等因素,而不是强调性别――尽管如此,在它的建构和作用方面,性别必然与其他的话语相交叉。有关性别问题的讨论与更加主要的、更加紧迫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事务之间有着微妙的联系――性暴力、拐卖妇女、物质婚姻的增加、杀害女婴等等,这种讨论常常都都被归纳在诸如“社会弊端”这样笼统的类别中。即使是在像杀害女婴这种显而易见的性歧视案件中,大量的性别分析仍然不及强制性的人口控制规定重要。与这些普遍的态度一样,对强奸的讨论不是在阐述社会秩序的总体问题,就是在指出法制体系的不完善和公众法律意识淡薄。

    最近有关婚姻中的非自愿性行为的讨论代表了这一观点的主张。80年代初,法律规定的强奸的定义包括已经订婚和离婚的夫妇之间的被强迫的性关系,但并不包括婚内强奸。法律观点认为,如果两个人在睡在一起之前注册结婚,男性强迫女性与他产生性关系,那么这不能被认为是强奸,因为注册结婚就使丈夫和妻子之间的性关系合法化了。(24)一种对这个定义提出的反对意见认为,如果一个女性是被迫注册结婚的,而且她不想和她的丈夫产生性关系,那么这应该被认为是强奸(《对<略论强奸罪>的不同意见》。《中国妇女》上最近刊登了一个例子认为定义是否是强奸的前提应该是性行为是否违背了女性的意愿(宋美娅 1991)。这篇文章认为没有理由仅仅因为女性的婚姻状况发生了变化就改变这个原则。证据说明婚内强奸并不少见。在一项对1079名农村女性进行的调查中,有30人说她们遭遇过婚内强奸(《家庭医生》5,1992,4-7)。刘达临也指出婚姻中的强奸和性虐待相当普遍,通常都是由于丈夫认为妻子是他的性财产。(25)刘达临还引用了一些在法庭上提出诉讼的婚姻案的案例进一步指出,尽管女性通常认为无论她们想不想,性行为都是妻子的职责,但越来越多的女性表现出对污辱性的关系的不满(刘达临1992 b,425,599-600)。一位评论者在为婚内强奸进行辩护时写道,“性的自主性(意味着)自愿参与和拒绝性关系的权力。当今性关系中的不平衡主要表现在剥夺和不尊重女性的性权力”(宋美娅 1991)。好几个省的法庭将那些离婚过程中的或者对试图逃离包办婚姻的妻子实施强奸的男性判处徒刑,这导致了人们对从法律上承认婚内强奸的要求――明确的或暗示性的(国际特赦1995,2)。在第一批这样的报导中有这样一个案例,黑龙江有一个男人由于在离婚审判的法庭休庭期间强奸他的妻子而被判入狱六年。发生在甘肃省的另外一个类似的案例中,一个男人被指控在其亲戚的帮助下对他的妻子实施性攻击,“以阻止她离开无爱的婚姻”(路透社,1995年1月3日)。然而,法律观点仍然坚持女性在婚姻中的性职责的主导观点。一本法律书籍把这一观点陈述得非常清楚。“如果丈夫仅仅是为了满足性需要而违背一个女性的意愿与她发生性关系,将这定义为强奸是不恰当的。如果丈夫是出于猥亵的目的,或者故意羞辱……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以被定义为污辱罪或流氓罪”(最高人民检查院1991,159)。在一种如果女性报告被强奸可能会导致进一步的虐待、污辱和痛苦的情况下,这种观点的含义无异于需要足够的证据才会被认为是谋杀。

    很难描述无数的男女在世界的每个地方所过着的惨不忍睹的生活。女孩和女人们仅仅因为她们的性别就遭到杀害、抛弃、拐卖、强奸、暴力虐待、被商品化和客体化,这些就更加难以描述。这一章中所涉及的问题体现了对女性的生理和性的基本权益严重侵犯。然而,有关对女性实施的犯罪的报导却极少指出其残忍的范围和程度。政府提供的那些由于强奸和拐卖妇女被处死或判刑的数字说明并没有对侵犯女性权力中的严重的性别问题进行分析。虽然政府不断地承诺要消除由于女性的性而对她们实施的犯罪,但这并没有对女性仅仅因为她们的性别而受到的可怕的创伤进行补偿。

    以上的分析虽然简短,但说明了在最近关于对女性的性别和性侵犯中与作为女性相关的含义是非常有限的。女性被表现为幼稚的受害者,被漂亮的外表和权力所吸引,或者受到对社会和物质渴望的驱使。无论把女性表现为父权制权力结构的牺牲品还是疾病和堕落的作恶者,都歪曲了女性真正的生活。这里为女性形成的主题立场既没有得到生活中的女性的确定,也没有给女性自己的声音留下任何空间。而且这些占主导地位的描述是由在对女性受到的虐待的报导中形成的。改革政策没有通过开放,以及色情物品、卖淫和性传播疾病改变这种联系。出于商业目的滥用女性性化的身体没有被解释成对改革政策的批评,而是形成了一种对它的歪曲。将女性描述为犯罪行为的幼稚无力的受害者使改革观点仍然保持着集体主义利益。认为妓女是放荡的女人、疾病携带者和导致犯罪的动因等等最终都有同样的效果,因为惩罚那些被认为从内部攻击了制度的个人象征着在重申其合法性(道格拉斯 1989,140-1)。

    这种描述最令人不安的方面在于它分裂了女性不断受到的残忍行为和政府没有对现实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性别分析这两个事实。政府一直忽视在对女性的商业和暴力虐待中的性别问题,而把它们定义为社会、经济或道德问题。对卖淫、色情物品和性犯罪的谴责是官方话语的一部分,这种话语更加重视的是性行为的道德恰当性,特别是女性的,而不是一种对性别等级制的理解。官方的态度把打击卖淫的政策置于一种意识形态的框架内,认为过去的封建和现在的资本主义是堕落和腐败的两个来源。虽然性别平等的口号仍然是有关女性问题讨论的基础,但是对利用女性的商业行为的权威分析忽略了支持不公平思想的性别等级力量的重要作用。


 回书目 

   共有7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用户评论

  • 评论者:搜狐网友  评论时间:2008-08-25 01:19:58  IP:已记录  
  • 从读书中获得自己需要的知识
  • 评论者:搜狐网友  评论时间:2008-05-21 16:35:11  IP:已记录  
  • 坚决反对婚前性行为,婚前性行为是不道德的.
  • 评论者:搜狐网友  评论时间:2008-05-03 13:29:06  IP:已记录  
  • 小学生,还没有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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