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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在前一部分中所指出的那样,认为女性的性被动至少部分是由生理因素决定的这一观点受到广泛的赞同。然而,在相关的文章中变得更加突出的是认为造成女性相对缺乏欲望的还有文化和社会因素这一观点。李文海和刘淑余对这种态度提出了公开的挑战,他们认为根据经验认为女性的性满意程度普遍较低无疑是以女性的被动性这一错误观点为基础的,而这一观点则是受历史和文化的影响形成的(1992,61-2)。他们还进一步指出,女性和男性在表现性愉悦方面的不同的程度并不高于其相似的程度;而且自然化的传统女性和男性之间不平衡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否定和隐藏了女性潜在的愉悦。
对婚姻中性方面问题的关注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对女性作为性伴侣的需要和欲望所表现出的突出的、空前的兴趣。正面提及女性的满足和鼓励女性在表达性欲方面采取主动说明了一种不再与男性主动-女性被动/反应这一二元模式相联系的性的态度。在让女性了解把性当作一种婚姻义务的负面结果的同时,也同样强调她们把自己的身体和与丈夫的性关系视为一种快乐的来源。性教育材料中通常会指出女性性愉悦的身体和感觉区域;对阴蒂和G点的描述显然直接提到了女性的器官,承认了女性愉悦的自主的可能性,这在过去的话语中几乎是无一例外地不被提及的。新婚夫妇通常被认为对性需要和性行为的男女之间的不同特征缺乏了解,因此有关新婚内容的资料也在关注女性在性关系中表现她们的欲望和厌恶的必要性。大众报纸上的文章在敦促女性们要对由文化背景决定的羞耻感和难堪持批评的态度,要她们不要“掩盖她们的兴奋高潮”(《健康文摘报》1993年4月14日)。
把女性对性缺乏兴趣与越来越高的离婚率联系在一起对这一女性性欲望的新发现的兴趣进行了解释。根据对上海某个区法庭处理的离婚案的抽样调查,一方或双方都提到“性生活不和谐”的1955年只有3.5%,1985年则提高到了20.9%(徐安琪 1990a,106)。1985年对同一法庭的一百宗离婚案进行的调查说明,在48.4%的伴侣提到了性生活不和谐,其中大部分是女性(P.107)。提供了性行为变化的科学证据的社会学调查更说明了这些数字中的性别含义。例如,1992年进行的全国性态度和性行为调查发现有大量不同年龄的女性,特别是中年和老年组,对性完全没有兴趣(刘达临1992b,410-25)。在《中国人的性爱与婚姻》中,李银河把离婚者的性经历描述为一系列的负面反应,从“开始缺乏兴趣到彻底憎恶”(1991,186)。其他的分析则把女性对浪漫和性满足的低期望值与报道中的她们丈夫的“粗鲁自私”的性行为联系在一起(徐安琪 1990a,107),近年来有关对女性的家庭暴力的报道的增加更说明了这一观点。实际上,根据徐安琪的观点,女性常常把避孕的失败归咎于丈夫们“过于旺盛的欲望和缺乏理性”(P.104)。不过徐安琪同样还指出女性享受性愉悦的最大障碍是“女子无性便是德”的普遍思想和“为生育目的论”。(P.107)。有关爱情、婚姻和家庭的正统出版物常常认为妻子的性欲需要被温柔地从沉默和被动的自然状态中唤起。“必须要教育女性不要把性视为一种繁重的婚姻义务”( 高放和曾荣 1991,35-7)。所有这样的描述都传达了一个双重含义:女性应该学会拒绝她们不想接受的示爱,男性则应该开始把性理解为一种双方欲望的表达而不是一种受单方面欲望驱使的行为。当前有一种这种描述为依据的观点对人们熟悉的男性/主动-女性/被动二分法提出了一种新的解释。“女性在她们的性生活中的选择权力实际上是她们被动角色的一种延伸。由于妻子把性视为一项额外的负担,是她必须对丈夫履行的义务,于是她不可避免地会把性理解为一种给予和付出,一种为婚姻做出的牺牲,所有这一切都导致了一种以给予和不利为前提的性心理”(徐安琪 1990a,108)。
由计划生育而产生的因素也解释了为什么女性对性缺乏兴趣。尽管法律规定男女双方都要使用避孕手段来控制生育,但证据表明这个责任总是落在女性的身上(刘达临1992b,552)。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高峰”期时女性中极高的绝育率,以及频繁地使用人口流产做为避孕失败的补救措施,都说明了在解释为什么她们抗拒性行为时的身体和心理反应,性通常是与痛苦、残忍和强迫相联系的。(6)对怀孕本身的恐惧便足以让很多女性不愿意表现出她们对性的兴趣(徐安琪 1990a,104)。当计划外怀孕受到处罚,当女性不得不服从于被监督和遵守计划政策的压力,女性的性主观性和经历必然会受到注意不要怀孕的影响――或者是决定。在已经受到婚姻和文化约束的条件下,女性成为无情地贯彻控制生育计划的身体对象,这一事实很可能会使专家们对积极看待性欲的鼓励被完全的忽视。
对女性性行为的关注可以被解释为越来越多地强调性和谐是满意婚姻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的一个方面。也就是说,性不和谐被解释为婚姻冲突的一个潜在原因,这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是不成为原因的。无论采取怎样的态度,当前对女性性愉悦的兴趣从而涉及到了官方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持久性,这是一项对经济和社会重组的过程和结果都非常重要的制度。女性满意程度的提高被认为有利于保持婚姻的稳定,特别是在一种女性由于减少了生儿育女责任而享受到更大的社会、文化和性行为自由的背景之中。因此,当代的话语把女性的性满足解释为人口统计和经济政策的必要条件和贡献,很少直接提到女性本身。
把排他的一夫一妻制婚姻作为性关系惟一合法的背景,这一陈述近几年来有所松动,公众的话语中引入了相当于允许一夫一妻界限之外的性行为的比喻和内容。有这样一个个案,有个女人结婚12年并且有了两个孩子,她又爱上了一个比她年轻的男人,当这个故事发表在一份杂志上讨论女性“第三者”问题时(《我另有新欢怎么办?》1991),她获得了一些读者的理解。城市的被调查者,特别是那些被认为“嫁不出去”的年近三十的未婚女性,她们提供的大量证据表明婚外关系不仅相当普遍而且在某些职业圈和年龄段中它是可以接受的。我在北京的一位朋友――一位三十五六岁的女学者,最近和我谈起那些对婚姻不满意的女人有时更愿意找一个情人而不愿意离婚,因为离婚会带来很多社会和物质上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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