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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女性与性相》作者: 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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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书目 

一夫一妻的理想
妻子与性和谐(1)

作者:艾华    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

    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是惟一合法的性关系的主导性建构使婚姻和性关系实际上成为两个同义词。这两者之间的可互换性首先明确地表现在语言的使用上;人们更经常地使用诸如“夫妇关系”和“夫妇生活”之类的词汇指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之间的性行为,而不使用更加直接的“性生活”和“性关系”之类的词,甚至是在指两个没有结婚的人时也是如此。更加正式的两者之间的混淆出现在法律当中,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婚前性行为,但有证据表明婚前性行为有时会被当然犯罪来对待。(1)对具体案例的评论有时会使用如“不受法律承认的性关系”或者“不受法律保护”之类的词语,从而体现出一种对没有受到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的犯罪感(如,李文海和刘淑余1992,98-100)。然而,不是特别注重准确性的作者会毫不犹豫地指责婚前和婚外的性关系是“不道德和违法的”(阳永 1985)。从而对于什么是女性的恰当的性行为的特征、需要和反应的建议也被限制在一个女人与她的丈夫――她一生的、惟一的性伴侣――的关系之中。女性性行为的合法性是以她和丈夫的关系作为惟一的参考来制定的。

    把婚姻视为青春期和成年初期发育过程的顶峰的观点更加重了性关系和婚姻之间的相混淆。当然,有几个著名的女性决定独身,并且“将来还会有一些人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决定保持独身”,但不结婚并不被认为是一种恰当的选择,因为它意味着“压抑了一个人对未来快乐的自然欲望”(凌雅 1985)或者,如早先的一位评论者所说的,“结婚是一个人的自然生物需要;不结婚是不正常的并且对身体是没有任何益处的”(张锡钧1957)。

    如果男人和女人到三十岁还没有结婚,那么公众的观点便会认为他们是“没希望再结婚了”,或者甚至是生理或心理“不正常”,这使婚姻服从于普遍的行为方式。就像很多作者所指出的那样,结婚在中国几乎是一处普遍现象。(2)然而,认为结婚是一种自然状态的观点给很多人的生活带来了相当重的压力,有关这个问题我们将在第八章进行讨论。不仅如此,红卫兵一代人的一些个人信息提供者,包括男性和女性,告诉我当他们的年龄接近25岁(官方认定的“适当”的结婚年龄)时,他们便会依据外表和政治信仰迅速地做出判断、选择一个伴侣,有时会在几个星期内便结婚以避免被指为不自然和不正常的。(3)很多这样的婚姻不是以离婚告终便是很快成为无爱的躯壳。(4)

    如第二章中所指出的那样,1957年初的一段非常短暂的时间里出现过认为“好的性生活”对于夫妻关系是非常重要的观点(《关于性知识的几个问题》1956)。然而,从50年代到70年代末的占主要地位的集体主义思想没有给公众机会去讨论婚姻中的情感和性方面的问题。文化上的约束更增加了对受到道德蔑视和与耻辱和乱交相联系的问题进行讨论的难度。可能有人会争辩说公众极少提及这个问题造成了对婚姻中性这一部分缺乏兴趣,特别是有关女性这一部分。(5)尽管它更多地是官方话语解释者的假正经,但对婚姻性生活的沉默态度并不是日常生活的“反映”。更确切地说,它在思想上是以把性经历贬低为确定婚姻关系的一个因素这一观点为基础的。尽管当时性被认为是婚姻的一个资产,但与其他被认为对于可靠的婚姻不可或缺的更加重要的因素相比,它被放在了一个不重要的位置上。无论如何,作为婚姻的一个组成部分,“性和谐”的主张不能公然地与对话语的集体性的强调相抵触,因为它是服务于夫妻和家庭幸福的――或者说,服务于群体的。把性描述为维持生理和精神健康的一种措施并没有强调其中的个人经历,而是强调了它是使个人更多地为家庭和社会做贡献的一种手段。于是,一个“好的性生活”更加是以共同的工作兴趣和政治观点为基础的婚姻的一种奖励,而不是维持婚姻纽带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好的性生活可以鉴别出一桩满意的婚姻和仅仅是履行婚姻关系之间的差别,这一含义赋予的性关系的重要意义超越了仅仅是出于生育的目的(覃真 1956;王文彬, 赵志一和谭铭勋 1956,38)。

    在整个80年代,对良好的性生活可以“加深夫妇之间的爱情”的期待一直是描述婚姻和婚姻理想的权威性的组成部分。除了赋予选择配偶的浪漫渴望之外,当代有关婚姻生活和“家庭道德”的文章中也通常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承认性满意是婚姻生活的一个重要部分。就像一份出版物所说的,“最近,性突然再次成为每个人饶有兴趣地谈论的话题……似乎它又成为婚姻中一件重要的事情”( 张飙 1991,30)。尽管仍然在不厌其烦地指导读者不要把性看得比婚姻关系中的其他方面更加重要,但对婚姻中的“性和谐”的格外注意说明了与过去态度的不同,是与话语中对“私人”经历领域的恢复相一致的。

    过去十年中出版的性教育材料认为好的性生活(双方的性满足)的观点是以和性差异的生物解释相同的不均衡补充模式为前提的。

    男性应该尽量避免匆忙和粗鲁,并且不要只满足自己的欲望而不为女方考虑。从女性方面来讲,她不应该由于认为性是一种义务而强迫自己做出反应。男性应该温柔地抚爱女性,唤起她的兴奋,而女性则应该积极努力地确认丈夫的欲望从而自然地与他合作。(高放和曾荣 1991,35-7)。

    这里所用的男性主动和女性被动的二元化模式和四十年前的叙述只是略有不同。于是,丈夫被要求控制他们自然的冲动以从妻子那里获得积极的反应。而妻子则要对丈夫的需要表现出耐心和理解,而且要控制任何生气或者怨恨的情绪以保护丈夫的情感不受到伤害和拒绝(王文彬, 赵志一和谭铭勋 1956,42-3)。更新的对新婚夫妇的建议也在重复相同的意思。“丈夫的动作应该轻而温柔。他不应该只想到自己也不应该在性交过程中表现得粗鲁,因为这会使他的妻子感到不快并且还可能对她造成身体伤害,严重的会使她对性产生厌恶”(《新婚卫生必读》编辑组198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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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7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用户评论

  • 评论者:搜狐网友  评论时间:2008-08-25 01:19:58  IP:已记录  
  • 从读书中获得自己需要的知识
  • 评论者:搜狐网友  评论时间:2008-05-21 16:35:11  IP:已记录  
  • 坚决反对婚前性行为,婚前性行为是不道德的.
  • 评论者:搜狐网友  评论时间:2008-05-03 13:29:06  IP:已记录  
  • 小学生,还没有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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