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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节中讨论的尝试浪漫的可能性标志着占主要地位的话语和变化中的行为之间的一个结合点。主要的问题不再仅仅是是否允许婚前性行为,而是定义它时的限度。专业意见认为只要不超越适度的界限(知心 1992,137-9),那么爱情的经历对结婚来说是非常好的准备(金竹和百月1991,191)。然而,虽然这些概念如前面所叙述的那样有了更多的灵活性,但仍然与50年代建立的道德标准有着明显的连续性。不断地提示人们尊重由“文化和社会”因素决定的婚前童贞的标准(理想地说对男性和女性同样适用)体现了早期话语的主要主题。“婚前性行为是令人不愉快的东西,因为它是婚姻中的性行为是不同的;它可以会损害男女双方的生理发育,并且可能留下长期的心理影响从而破坏今后的婚姻生活”(王燕鸣 1988,67)。一些讲述有的人由于沉迷于不正当关系而感到极其痛苦的故事中不断地在指出“热恋”的界限。与婚姻中性行为的好处不同,婚前性行为可能会因为“(怕被发现的)焦虑和不安或者因为怀孕而在婚后产生性功能障碍,如早泄和性感缺失”(Su Fu和Huang Yuxian 1992,20)。“总而言之,”持这一态度的作者们总结道,“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婚前性行是不应该受到鼓励的”,并且,无论如何,过分地强调性会减少双方本应给予对方的理解和关注。
在没有正式的法律规定禁止婚前性行为的情况下,一种模糊的法律概念常常被用来巩固对这一行为的普遍的反感;这样做是错误的,因为它不受法律的保护。“不被法律承认的性关系一定是在秘密而匆忙之中进行的”,这标志着双方都有很大的心理和社会压力(李文海和刘淑余1992,98-100)。由于未婚先孕的名声非常坏,因此女性有着特殊的压力,“担心工作,担心被同事发现作了人工流产”,等等。有关女性的文章和法制报道有时会详细解释发生不受法律保护的性行为会有什么样的后果,特别是对女性。因此,如果一个女孩死于由于未婚先孕而做的流产手术,她是不会得到太多同情的,因为从概念上说这是“不道德和不合法的”(阳永 1985)。
婚前性行为通常也被和反社会行为联系在一起,其程度可以从破坏公共道德到犯罪。一本教育手册中有一部分的标题为《为什么有些年轻女性会失去贞操?》,其中认为婚前性行为(“屈服于身体欲望”的结果)是很多女性走向犯罪的社会和道德堕落的第一步(阎瑞珍和李培芳 1989,93)。一个16岁的女孩由于行为混乱放荡而被“劳教”,她最初的错误就是屈服于一个两倍于她的年龄的男人的“非礼”要求。她所受到的处罚几乎是婚前性行为的必然结果(程献 1986)。另一个自传故事说明了最初的沉迷会使女性永远生活在悲伤和放纵之中(少君 1993)。激情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因“失恋”而产生的抛弃、拒绝和痛苦。一个女孩在回忆起初恋时所描述的痛苦(文建华等1986,114-15)以及另一个女孩由于被未婚夫发现她曾经和别人睡过觉而取消的婚约所感受到的苦闷(张庆云等1984,54-5)都恰恰说明了婚姻生活的心理、社会和生理安康是与履行婚前约束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必然的教训是假设“问题常常在一个人患病之后才出现”,那么对婚前性行为的宽容便是多余的(王友琴 1985,12)。
并不是所有的专业作家都同意婚前性行为的“灾难模式”。有些评论者把出于追求享受的性行为和由于决定要结婚而把它当作一种承诺的性行为区别开来,对允许产生的婚前性行为的排它性划出了新的界限。当和目的在于结婚的爱情联系在一起时,性便没有了混交和灾难的含义,它成为排他的、一夫一妻制中的一个特殊方面。然而,即使是定了婚约之后,女性仍然必须是处女。如果一个女人的未婚夫是她工作上的上司,并且有足够的钱和魅力“在任何他愿意的时候找一个漂亮的妻子”,如何他们不在一起,这个女人仍然必须约束自己(Su Fu和Huang Yuxian 1992,19)。一位作者建议说,自我保护只是意味着女性的行为必须谨慎。“我不是说女性必须要守身如玉,不让任何人碰。而是指在有人碰你之前,你应该有所计划”(《恋爱方式讨论》1985,25;摘自韩起澜和贺萧 1988,119)。或者,如另一位评论者所说的,“女人是非常浪漫的,但也是非常现实的。她们的浪漫使她们需要爱,但她们的现实使她们最终只能接受可以带来家庭保障的爱情”(阿彻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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