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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听的哥讲故事》作者: 马路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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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书目 

《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 第二部分
22、瓮中之鳖(2)

作者:马路虾    出版社:重庆出版社

    “明天处长在家!今天不在!你存心找别扭是不是!”他一拍桌子,大声咆哮道。

    第二天上午我又过去了,跟大屁股打了个照面。她看见我来了,给领导打了电话,然后把我领到二楼处长室。处长室里面空调开放,凉滋滋的舒服极了。

    处长捏着那张纸,仔细看了半晌,然后说:“申请复议,这是你的权利,那么,先说说这个处罚决定,你认为什么地方不符合事实?”

    “你的意思,现在就算复议了?”我没有立即回答他的问话。昨晚恶补了一通行政许可法,我知道不是这个样子的。

    “不不,不是那个意思,我想先听听你的意见。至于复议,等会儿再说,你看行吗?”

    简单点说,我的陈述如下:大盖帽判定我在非营运地点停车上客,又有抗拒执法的行为,属于严重扰乱治安秩序。我认为,事实不是那样的。

    首先,我停车是因为客人要在那儿下车,并非为了上客。客人上车的时候我正在找钱,等我发现时,客人已经上了车,按照大连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凡客人已经上车被司机强行赶下去的,属于严重拒载行为。而且,这个条例并未规定,客人在非营运地点上车,司机有权将他们赶下去。

    其次,事实证明,站前综合执法人员对我进行处罚的依据,与出租车行业规定存在矛盾。除非站前综合治安管理处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站前地区治安管理条例》是《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上位法,否则,在该法规与行业法规发生抵触的情形下,作为出租车从业人员,只能遵从行业法规的规范。

    第三,客人已经上车,我没有任何理由继续停在那里。前面有执法人员,我选择倒车调头,是为执法人员的安全着想。至于车速问题,如果判我超速请出示测速单,说我逃跑则缺乏说服力,而且就算逃跑,也不能算“抗拒”呀。

    我的观点处长基本同意,只是仍然觉得,他的手下跑了那么远,流了那么多汗才把我逮住,就这么把我放了,容易挫伤他们的积极性,不罚一点儿说不过去。后来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从轻处理,罚款一百元,本人撤回复议申请。

    要不怎么说,阎王好见,小鬼难缠,科长就知道大声说话吓唬人,处长则和颜悦色,一句话就免了我四百大洋,看来官大一品,水平就是不一样。

    [黑眼睛猫] 回复日期:2007-1-5 15∶38∶58 

    这段真痛快,赞一个!

    [尸体的哀伤] 回复日期:2007-1-3 22∶43∶34

    楼主太强了!赞赏这种做法!建议楼主在决定不开出租之后,改行做律师吧,哈哈!(2130)


 回书目 

   共有533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用户评论

  • 评论者:搜狐网友  评论时间:2008-08-24 15:22:57  IP:已记录  
  • 好看 希望还有
  • 评论者:搜狐网友  评论时间:2008-07-27 13:27:58  IP:已记录  
  • 恩,终于买到了
  • 评论者:重庆的哥(城区140)  评论时间:2008-07-18 09:27:37  IP:已记录  
  • 恩,看了心情觉得很愉快,说了的哥的内心~~~~~不过爆料太多,会不会影响业内的生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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