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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注定了我们相信唯一的教会……没有他[教会]将没有救赎…… 他代表着一个灵性的身体,基督是这个身体的头颅,上帝则是基督的头颅。”
由此,“教会是基督的身体”之说就渐渐成了普遍的信仰(我个人相信,教皇此论深受古典学术的影响。因为柏拉图和亚里斯多德在讨论城邦政治时,就把城邦比作一个人,把各类公民比作这个“人”的肢体,开了西方政治哲学的“身体性”的先河,且留待后述)。我们必须注意:中世纪人对教会的理解和我们非常不同。在他们心目中,教会就是基督教世界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并不仅仅指活着的基督徒,而且还包括已经死去的和未来的所有基督徒,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具有普世的包容性。基督用他的身体为所有的信徒救赎,圣餐也吃的是基督身体。在这个意义上,基督和所有信徒都是一体的。
这一观念,迅速世俗化,并被正在形成的民族国家所借用:国家就是国王灵性的身体,国王则是国家的头颅。在英格兰,这一概念更被宪政化:国王的身体,是他的议会和臣民的总和。这样,就诞生了“政体中心的国王”。国王的两个身体,一是他的凡体,一是他所代表的政体和人民。这个政体的权力,要被议会来行使。在许多场合,国王的一体是王者本身,另一体则是议会。这也就为君主立宪提供了合法性的基础。日后西方的民主政体中,统治者个人和他所占据的职位(office)分得清清楚楚。政府官邸的主人有时如同走马灯一样地换,但一切井然有序,变动只能突显这个官邸本身永恒的权威和尊严。
这里我必须澄清,我绝无意把“国王二体论”以及宪政制度和现代民主简单等同。我只是说,“国王二体论”在特殊的历史因缘中,成了英格兰宪政主义的主要精神资源,客观上使后来的民主发展变的容易了。要知道,即使在十八世纪以前的欧洲,民主制度的理想也早已随着古希腊文明的衰亡而死去了千年以上。有学者指出,“民主”一词在1784年以前,还没有在英文和法文中出现。最开始用时,也是作为攻击政敌的贬义词。伯克就称“完美的民主”为“世间最无耻的东西”。即使在美国建国前后,“民主”作为正面词汇,主要也是出现在激进派托马斯·潘恩的文字中,属于非主流的意识形态。建国之父、《联邦党人文集》的编篡者之一汉密尔顿在描述古典的民主时说:“在读希腊和意大利那些可怜的共和国的历史时,很难不对……其在专制和无政府的两个极端之间不停地摆动而不感到异常的恐怖和恶心。”“民主”一词,在1800年后几乎在美国的通行词语中消失。直到1820年代希腊摆脱土耳其的反叛爆发后,人们才生出对希腊的浪漫情绪,由当今返回古代,拾起了古希腊的民主。在十八世纪的英国,人们对古希腊文化的景仰,主要集中在斯巴达,雅典民主不过是个暴民政治的反面教材。用当时的希腊史权威Temple Stanyan的话说:“斯巴达国王的权力受到过大的限制”,但“在雅典,人民的权力则过度泛滥”。到十八世纪初,最有影响的希腊史学家William Mitford引述亚里士多德,称“绝对的民主就是暴政”,并指出英格兰制度中源远流长的自由传统,不是来自雅典民主,而是来自中世纪“日耳曼的森林”。直到十九世纪二十和三十年代,随着激进派大力推动扩大选举权,雅典民主才因格罗特(George Grote)的希腊史巨著而被引入现代民主的“基因”。(Arlene W. Saxonhouse: 12-22.)
可见,雅典民主在十九世纪以前,对欧洲民主制度的贡献微乎其微。而William Mitford指“日耳曼的森林”为自由的源泉,至今则还是大部分历史学家的共识(C. Warren Hollister: 29.)。在罗马帝国灭亡后,日耳曼的野蛮部族占据欧陆。他们以习惯法来规约社会,保持了原始的部族民主,也就是说,部族选举自己的首领,并捍卫其共同体的自立,否认中央权力。这当然也远远没有发展出雅典式的民主,而是形成了高度分权化的封建秩序。不过,这些封建聚落,一来保持了基层单位社会共同体的自立,把共同体作为一个“灵性的身体”,把共同体的首领视为这个“身体”的头颅,为共同体成员表达自己的利益、对抗专制权力提供了一个制度依托;二来这些共同体最后大多皈依了基督教,在分裂的政治秩序中有了精神上的统一。这样,俗权的地域性和有限性与精神权威的无限性和永恒性形成了鲜明的对照,由此构成了权力二重性和“国王二体论”的现实框架。
“国王二体论”最重要的一个贡献,就是在观念上创造了一个超越最高世俗权力的权威,并用这个超越的权威对最高世俗权力进行约束。圣奥古斯丁有一句名言:“没有正当性的国家或王国,不过是一群打家劫舍的强盗。”这和他对现世全盘否定的“外在超越”的基督教信仰密切相关。在他看来,国家是人类原罪的产物,是这个世界上不可避免之恶。而在皈依了基督教的“日耳曼的森林”,人们发誓对领主乃至国王效忠时,都要对着上帝起誓。如果国王不顺从上帝的意志,或者被教庭革除教门,这些誓言就可能全部失效,国王一夜之间就可能丧失了权力。也正是在这样的传统的影响下,国王不仅要有现实中的凡身,还要有永恒的圣体;不仅是法律的源泉,是成文法的赋予者,而且要把自己置于代表最高理性的自然法之下。更重要的是,国王不仅是进行统治的个人,而且代表的是一个政体,是其所有臣民的化身。总之,国王具有双重人格。其中最有权威的一重,是超越他的世俗人格之外的。或者说,政治秩序的原则,超越了政治秩序中最高权力的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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