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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为胡适那种洛克化的表述而感到惊奇时,不料,情势急转直下:
“一、财产权起于劳力。甲以劳力致富,甲之富其所自致也,其享受之宜也。甲之子孙未尝致此富也,不当享受之也。
二、富人之子孙无功而受巨产,非惟无益而又害之。疏广曰:‘子孙贤而多财,则损其志;愚而多财,则益其过。’一言尽之矣。有用之青年为多财所累,终身废弃者,吾见亦多矣。”(引同上)
胡适是反对美国遗产制度的,以上两条是为他的观点作证:“遗产之制何以宜去也”。当他从财产讲起时,踏的是洛克的路子,可是往下到遗产时,却又背离了洛克。在洛克看来,“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当财产的主人死去之后,他的财产也就变成了遗产。在这里,对遗产的态度,其实就是对财产的态度。就遗产而言,什么叫“宜去”,由谁“宜去”,这是两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宜去”便是“应该取消”。取消的是什么,不正是作为遗产的财产吗?而且胡适“宜去”的不仅是遗产,同时还有对财产的“自由处分”。因为任何一个财产的主人把他的财产以遗嘱的方式变成遗产时,是一种人性的自然,也是他的自由(包括自由捐赠)。在这里,财产权直通自由权。而且没有财产权,也就没有自由权。胡适爱自由,但自由建筑在财产之上,胡适却未必明其就里。更严重的是,如果遗产“宜去”,这“宜去”的主体是谁?显然,作为一种制度,“宜去”的主体就只能是国家。国家的职能在古典自由主义那里,是保护个人财产的,但在胡适的语境中,它却成为对个人财产的掠夺。所以,以上胡适的话虽然只是在表述一种观点,虽然这种观点一开始是自由主义的,但到后来,它却走到了自由主义的反面。这当为胡适始料未及。
自由主义是一种“权利”理论,而不是“道德”理论,它从来不唱高调,它只保障属于个人的权利,哪怕这个权利是有问题的,只要它并不妨害别人。比如胡适取消遗产的理由就很道德,也很高亢,不让年轻人为财所累,不让他们“损其志”和“益其过”。可是,为财所累也好,损志益过也罢,这都是个己的事,你可以劝说,却不可因了这个道德理由而剥夺他们的财产继承权。胡适看起来是一种善意,但它一旦付之举措,却马上对别人的权利就形成伤害。
由此看来,胡适还是没怎么接触过洛克,至少不深入。他知道洛克一辈子未婚,也能在梁启超的一篇文章中看出某观点近于洛克之说,那么他是否知道洛克关于自由主义的论述?相信胡适如果读过《政府论》,他就不会对遗产发出“宜去”的声音。也是在这篇游记中,胡适还提到了美国取消“托拉斯”的政策和有关遗产税的问题,胡适居然把它们看作是由个人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化。遗产“宜去”不可,但征收遗产税却可。至于取消“托拉斯”并将其转归国有,那是后来希特勒的举措。很多问题胡适都混淆了。此刻,自由主义对胡适而言,更多还是愿意接受的理念,他此时还没有深入自由主义的堂奥。这“堂奥”所在,当在作为源头的古典自由主义那里。我们看到,胡适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是一个“密尔式的自由主义”,然而,密尔是自由主义的“流”而非“源”。另外,密尔的《论自由》更多谈的是言论自由和个性自由,未曾涉及更为根本的财产自由。前面两种自由最容易吸引年轻人,后一种自由又最容易为年轻人所忽略。胡适正是如此,他欠缺的是一个作为源头的“洛克式的自由主义”(并不仅仅是洛克),这个问题胡适直到1930年代甚至更晚才得以解决。当然,这和胡适所处的历史阶段有关,20世纪开始以来,新自由主义大行其道,古典自由主义走向式微,身在美国的胡适因此而不甚熟悉古典自由主义。另外,胡适所支持的威尔逊的民主党更是强调用政府力量来干涉一些个人事务用以推行积极自由,这就让恪守个人的古典自由主义更形低迷。至于胡适个人,一是年轻,在一些问题上容易产生激进倾向;二是胡适在青年时代(乃至一生)善于汲取但缺乏深入(这也是胡适思想很难深入的原因,他可以成为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但很难成为自由主义的思想家)。这些因素凑在一起,就不难理解自由主义的胡适为什么缺少“古典”这一环。
然而,缺了这一环就缺了根基,“墙上芦苇,头重脚轻根底浅”。胡适对遗产的态度就是一个暴露。非仅如此,对古典自由主义的生疏,还给他自己留下了一个非自由主义的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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