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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翻译,意思极为不明,若不辨清这一“为”字的含义,其间的差距还真不可以道里计。这里,“为”有两解,其一是以上“为民请命”的“为”(wei,去声),另一是文言中的被动词“为”(wei,阳平)。设若前者,那可是任何一个中国皇帝都可以天天挂在嘴上的政治华表。为什么?权力合法性在此一系。然而,要害在于,三个“为”字,俱诉诸目的,而目的是谁也看不见的,因而它最不可靠。何况,历史经验不难于让我们看到这样的吊诡:一个权力,尤其是极权性质的,一边声口“为民”,一边却在“残民”,好话有尽,坏事无绝。后者不同,政府不是一个主动的存在,它是被动的,主动的倒是“民”。当然,这层意思在原有的句式中并不突出,需要一番郑板桥式地“删繁就简”,待把句中两个虚字的枝叶给斧削,“民有、民治、民享”的“三春树”则水落石出、跃然眼前。这样,“民”的主体性是不是更醒目?当然,就这林肯版本的“三民主义”(不是孙中山的),最重要的是当中的“民治”(by the people)。它就像一根扁担把“三民主义”的担子给挑了起来,没有它,前后的“of the people”和“for the people”则不免无着落。检验政府权力的“民”之真伪,不在于它喊没喊出“of the people”和“for the people”,而唯一地就在于它做没做到“by the people”。这个短语的真义是“权为民所授”,压缩成一个词便是“民治”。民治的关键在“by”,它的意思是“通过”和“经由”,这是“程序正义”之始。如果国家权力不是经由(“by”)全体国民的选举程序,那么,“为民”之类的“目的正义”就无法保证,甚至根本就是不用兑现的谎言。然而,这么准确的“民治”一词大致形成于“五四”,可是它并没被广泛采择,当时流行的是音译“德先生”。这个“德先生”不知后来为什么摇身一变为“民主”,并沿用至今。而“民主”完全是从母语文化中汰选出来的词,它的本意恰恰是和“民治”极不相容的“为民做主”和“民的主宰”。
惜乎哉!整个20世纪,在汉语文内外的意义上,都是“民治”不彰而“民主”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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