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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则很简短的日记,提纲似的,写于1913年1月25日。是年,胡适刚过21岁,在康乃尔,他大三已经把大四的学分都修完了。此时的他,学业超前,都在想些什么呢?
“近来所关心之问题,如下所列:
(一) 泰西之考据学,
(二) 致用哲学,
(三) 天赋人权说之沿革,
皆得其皮毛而止,真可谓肤浅矣。”
第一条,对泰西考据学的兴趣影响了胡适一辈子,学术胡适大抵就是个“拿证据来”的考据胡适。一个《水经注》,一个虚云和尚,抛去他中晚年几多时光。
第二条,此时胡适尚在康乃尔大学读哲学,而他如果喜欢致用之学,就表明他最终要走出康大了。康大的哲学风习是从黑格尔那里流变出来的新唯心主义,而胡适生性不惯“形而上”,也没有谈“玄”的兴致,因此康大哲学系并不适宜他,他还没有找到自己的土壤。致用哲学是胡适自己的称谓,它其实就是美国哲学中的“实用主义”,后来又叫“实验主义”,这个主义的掌门人就是哥伦比亚大学的杜威。胡适前此日记未曾见过此人,看来是兴致刚移师至此,既然,他拜别康大,也就是个时间了。
令我格外注意的是第三条。在概念意义上,胡适对“天赋人权”的关心似不若他对“民主”的关心。胡适晚年对“民主”有过极为精彩的阐发,比如“民主是一种生活方式”。但,同样是晚年,胡适对“人权”概念的看法,却令人感到有其商榷处。阅读胡适,没有发现他这一生中对人权学说的沿革进行探讨,但却发现胡适自己在人权观念上却有一个反转性的变化,这就是从“天赋人权”到“人权非天赋”。请看胡适1953年在台湾新竹的讲演,其中涉及到“天赋人权”的概念,他表明了这样一种态度:
“从前讲天赋人权;我们知道这个话不正确。人权并不是天赋的,是人造出来的。所谓民主自由平等,都是一个理想,不是天赋的。如果是天赋的,就没有人投票选举了。在某种社会上,人如果没有力量保护自由,专制的人可以把你的自由夺去。我们过去经过很多年的专制社会,那时我们的自由权利一点都没有,所以我们现在渐渐明白民主自由都不是天赋的人权,是人慢慢觉得自己的尊严,人是有价值的,人格是宝贵的,慢慢的才自己感觉到某种权利与他的发展有很大的关系。”
胡适的话是耶非耶?是非参半。关键在于胡适把一个复杂的人权概念给简单化了。
忆及1990年代后期,人权与主权的概念在大陆讨论,力持主权高于一切的强势力量认为,人权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它是在人类历史过程中发生、形成和发展的。这种说法包含了这样一种用意,我们现在也正处在一个历史过程中,因此人权问题要慢慢来,急不得。这实际上是一种延宕人权的策略,它不能不承认人权在一个全球化时代的合理性,需知,人权这个概念在以往和“人性”“人道”一样是要加上“资产阶级”定语的。现在,这顶帽子终于给摘掉了,这是历史的进步。但,历史又常常被人做借口,在现实生活中立即兑现这个概念,则必须承受其不能承受之重,怎么办?便借助历史的由头——所谓时机还不成熟——把它尽可能推诸历史的以后。
尽管用意不同,但,在知识学上,胡适和上述观点却可以互相支持。那么,这里就有必要厘清人权到底是“天赋”的,还是“历史”的。由于笔者在其他场合言及这个问题,这里不妨抄下来:
权利是复数(rights),它可以包括很多子项。在一级划分的意义上,人的权利有两种,先天的和后天的,即“自然权利”和“契约权利”。前者是根据自然需要所产生的,它具有天赋性,比如人的生命权利、生存权利、人身权利、言论信仰的权利、迁徙权利以及因维持生存而形成的财产权利等,这些都属于“自然权利”,或者是自然权利的直接延伸。所谓“契约权利”是在人类社会中形成的,它不是先天的而是后天的,不是来自自然,而是来自人与人之间的契约。比如“民主”,作为民主社会中公民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就不具有自然性,它是人类社会中的一种公共约定。人类的这两种权利构成了人类社会生活的复式结构,它由两个领域相衔而成,“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自然权利因应于社会生活中的私人领域,“契约权利”(更准确的说法则应是“政治权利”)则因应于社会生活中的公共领域。在比较的意义上,可以把一个人在“私人领域”中的权利视为“私权”,同样,这个人在“公共领域”中的权利则属于“公权”。
据其上,我们的很多权利都是自然馈赠,胡适的毛病在于“一概而论”。面对人权这样一份“权利菜单”,其中诸多项目,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锅端”,不能“一刀切。投票的自由固然不是天赋的,但,一个人的说话自由难道不是天赋的吗?否认这一点,将陷入尴尬,权利不是天赋即人赋,这岂不是说“说话”还要人批准?人生来便说话自由,不然,自然给人一张嘴干什么。我们曾经有过这样一种声音“要让人说话嘛”,一个“让”字好像成了恩典,但前提是,你已经没有了说话的自由,甚至连不说话的自由都没有了。因此,要说“人造”的话,胡适先生,说话的权利肯定不是“人造”的,对这种权利的剥夺才是“人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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