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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也行,合作经营行,买也行,”余曼丽说,“只买综合大楼行,将整个玩具厂整体一锅端过来也行。”
吴晓春想了一下,觉得从长远的发展来看,当然是一锅端合算,综合楼后面的整个工厂面积不小,而且这里地段好,完全可以开发成一个高尚小区,吴晓春知道,要想在武汉的房地产界有一席之地,光靠一两个商住楼是不行的,肯定要成片开发,上规模,上档次,上配套实施,如果那样,眼前的这个玩具总厂倒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眼下时机不成熟,下岗职工安置和银行贷款的偿还都是无底洞,还是等国家有明确的优惠政策再说。双方合作经营看起来最省钱,其实风险更大,将来扯皮的事少不了,没法正规管理,将来万一双方出现了不愉快,怎么说人家都是地头蛇,吃亏的肯定是华中公司。所以,最佳的方案只能是先租赁,等以后时机成熟再考虑“一锅端”的整体收购方案。
吴晓春分析完了之后,余曼丽补充自己的看法。她认为从综合楼大门到青年路之间这十几米宽的绿化带既防碍视线又影响停车,最好能由厂方出面将其改成一个小广场,既能停车,又醒目。吴晓春很是赞同,他马上就想起了深圳的世界之窗和香蜜湖游乐场,世界之窗的门口就是一个广场,所以一天到晚车水马龙,生意极好,而香蜜湖的正门往里面拐进去几百米,从深南大道上根本看不到游乐场的正门,不要说外地人了,就是深圳的本地人也很少知道里面的风景,所以说,娱乐场所的门面非常重要,其重要程度不亚于女人的脸面。
谈判很顺利,出人意料之外的顺利,顺利到双方好像并不是合作的关系,倒是像施舍与被施舍的关系。吴晓春来武汉之前,曾经有人告戒他,说武汉人很难打交道,现在给吴晓春的印象是武汉人一点都不难打交道。本来明明是吴晓春想做娱乐城,要找一个合适的场子,没想到厂里面居然把他当作了救星,那样子与吴晓春的合作就像是一个穷困潦倒的人突然攀上了一个阔亲戚一般,合作的条件几乎是由吴晓春他们这边说了算。
最后的合同书是余曼丽代表华中公司签的字。吴晓春觉得余曼丽是当地人,将来万一遇到什么麻烦她也能摆平,另外,还能在甲方面前树立余曼丽的威信,在娱乐城内部树立她的权威,便于她今后工作。因为在很多人看来,谁能代表公司签字谁就是“老板”,吴晓春现在就是要余曼丽来当这个“老板”,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余曼丽工作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她的作用。当然,合同的内容都是经过吴晓春反复推敲的。内容包括:(1)每月租金十万元人民币,另外甲方在娱乐城每月享有壹万元免费签单权,附上有权免费签单的人员名单一二三四;(2)签定合同7天内付定金贰拾万,免费三月装修期,从第四个月开始每月5号之前付当月租金;(3)甲方负责在三个月内完成门前绿化带该广场审批手续,乙方承担费用完成改造工程;(4)甲方无偿提供水电指标和设备,乙方自理水电费及其他各种经营税费;(5)甲乙双方都谋求进一步合作的可能性,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收购合同标的背后整个厂区的权力。
合同是比较公正的,吴晓春并没有因为自己掌握主动权加上不利于对方的不合理条款。吴晓春认为,不公正的合同是不能维持长久的,在对方地盘上更是这样。例如,余曼丽已经说服对方接受由甲方负责将门前绿化带改造成广场的条款,吴晓春主动建议将此款加上“费用由乙方承担”。余曼丽不理解,吴晓春解释说,如果让对方出钱,准会无限期拖下去。
租赁签定之后,立即投入装修。吴晓春继续放权,娱乐城的装修工作也交由余曼丽全权负责,而吴晓春自己则把主要精力放在火车站旁边的那个商住楼上,毕竟,相对于一个租用别人物业的娱乐城来说,商住楼才是华中公司真正的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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