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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段时间我一天到晚往法院跑——台北出庭,我要在台北;嘉义出庭,我要去嘉义。后来嘉义方面以窃盗案判了我9个月的徒刑,我又向台南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这时候台北的案子也一直在出庭,还没有宣判。整天忙着打官司、等结果,让我浮躁不安,在家里根本待不住,就又跑去赌场里混,替他们要赌债。
有一天晚上,我和飞鹰帮的小唐、小雪在东方舞厅跳舞,之后又去中山北路海鲜楼餐厅吃宵夜。我们叫了一些菜,喝了点酒,因为气氛太好,所以又把侍者叫来,想再多点几道菜。正当我们研究该点些什么菜时,旁边来了一桌外国人。原先在等我们点菜的侍者一看入座的是外国人,便丢下我们跑去招呼他们了。我顿时火冒三丈,借着酒意,大声地把侍者叫回来,并从口袋里掏出一叠100元的钞票,展开成扇状,一面扬,一面对他说:“好热!”
侍者根本不知道我在做什么,只是一脸茫然地望着我。
“他妈的!我们叫菜叫了一半,外国人来了,你就去招呼他们,把我们丢开不管!我们的钱就不是钱,外国人的钱才是钱?”我大吼。
他吓得面色发青,站在一旁不知所措。我借着酒劲,一脚踢向他的肚子,将他踢倒在地,还顺手拿起一张椅子朝他狠狠地甩过去,差点把他的头打开花。我们失去了理智,像疯狗般掀桌子、打人、叫嚣,就连过来劝阻的人也照打不误。我甚至还拾起地上的砖头,把店门口养着一些活鱼、供客人点选的3个水族箱砸得稀烂。
在混乱中,我抽出腰间的小刀,冲到海鲜楼外面,胡乱地比划挥舞着。这时,有人去报了警。十几个警察赶到现场,拔枪叫我们不许动。我们被带往中山分局,因伤害和毁损罪被送到看守所。
在法院,那个过去办我案子的检察官还记得我,对我说:“怎么?才给你交保出去,你又回来啦?”
我无话可答,马上被收押,送到第二工厂去。
这是我第二次进来,自然已经有了点经验,不像以前那么害怕。但因情绪不佳,我在看守所里时常打架闹事,给主管带来不少麻烦。我由第二工厂调到第三工厂,接着又调回第二工厂和第六工厂。这一次交保也不准了,我前次所犯的案和这次所犯的案合在一起出庭,结果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那是1973年八九月之间的事,父亲和母亲都来看我,也都无计可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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