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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太法典》中有一章着重讨论了犹太拉比埃利泽的主张。文中提出若干问题,例如:射精后如果用一块软布检查阴茎是否会导致再次射精?如果男性排尿时不手持阴茎,尿液溅洒在长袍上,人们是否会认为他有不洁的行为?或者,大家会认为他的阴部有一漏洞,从而无法生育后代?犹太拉比们还就排尿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例如,如果一个人在犹太教堂的栏杆前排尿,就不太可能会被挑起欲望而导致精液的浪费,因为那里太高太危险,而且那样一个性质的地方也会减轻人的欲望。此外,如果有师长在跟前,情欲也不太可能被挑起;已婚男人被激起欲望的危险性也较小,因为他的欲望可以在法度允许的范围内得到满足。在这种分析中,最后一个关于已婚男人的观点是由拉比纳赫曼(Rabbi Nahman)提出的。
在关于无谓射精的讨论中,有些观点认为,手持阴茎这种行为本身就会挑起情欲,因此这种行为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和精液是否浪费并无多大关系。在对排尿行为的讨论中,拉比阿米(Rabbi Ammi)曾经将射精比作偶像崇拜。这里指的是《旧约·申命记》中第12章第2节的内容:以色列人接到命令,要把他们所驱逐的人们侍奉神灵的地方完全毁坏。这一观点在我们今天看来并没有什么说服力,但值得注意的是,为什么《圣经》中写的是“任何刻意令自己情欲高涨、身体紧张的人都应该被放逐”,而不是“令自己情欲高涨、身体紧张的行为应该被禁止”?我想,这段评论可能是最接近现代意义上的手淫行为的评论了。它的原文是这样的:“令自己的肉骨(阴茎)被淫秽的幻想(或放荡的想像)任意摆布的人(显然只指男性)应该被革出教门。”这一禁令是相当严重的,因为这样做的人“煽动了自己内心的邪恶欲望”。这些人的内心缺乏道德的指路明灯,完全被暂时的肉体欢愉所控制。
然而,正当我们暗自高兴,以为找到了手淫的最早历史记载时,我们的希望又重新幻灭。在犹太拉比尤西(Rabbi Yosi)引用《创世记》第38章第10节后不久,据说拉比埃利泽质疑道:“为什么《圣经》中写道:‘你们的双手沾满了鲜血’?(《以赛亚书》第1章第15节)因为这些人用手进行了通奸的恶行。”但紧随其后,拉比文学的一位权威又解释说:“无论用手还是用脚,都不会被判为通奸罪。”而且,《圣经》中还提到,“皈依者和那些玩弄幼童者将延迟见到圣主”。在这些文献中,播撒精液(也许并不是手淫)再次成为被讨论的话题。可以肯定的是,在对“手淫”的定义中,它也是“玩弄幼童”的一种方式。但在希伯来文化中,“玩弄幼童”指的是“(阴茎)在腿间的性行为”,也许这指的是性交行为?其他两种“玩弄幼童”的方式是屡受批判的鸡奸以及与未到生育年龄的幼女完婚。这些都是无法繁衍后代的性行为,所以我们就又回到了精液以及如何运用精液的老问题上,离手淫的主题又十分遥远了。
那么,犹太拉比们是否曾经思考过手淫问题?他们是怎样看待这种行为的呢?显而易见,他们不可能持赞同的观点。他们保持沉默的原因也许是因为这一行为太令人恐惧,以至于都不能提到它的名字。但更令人信服的原因是,如我前面所言,现代意义上的手淫无法被划归为当时的任何一种概念意识中进行讨论,无论是偶像崇拜、不洁行为,还是生殖繁衍。对无目的的性愉悦的讨论也许会出现在犹太拉比们对盲目崇拜的各种警示中。但这样一来,话题又重新回到讨论各种情况下的射精行为——或者,处于即将射精状态的阴茎行为。我们所认为的犹太文化对“手淫”的讨论只是我们想像的,它其实并未清晰地存在过。而且,对于不洁行为和情欲唤起的讨论目的也不是因为手淫。因此,只有当我们所定义的罪恶不是相对神权而言,而是像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涂尔干(Emile Durkheim)所认为的那样,是相对于社会而言的时候,手淫文化才能在其中找到属于自己的地位。
基督教和手淫
在基督教学者的著作中,手淫的地位并不像它在《圣经》学者作品中那样似有似无。虽然几个世纪以来,学者们在谈到手淫时总是躲躲闪闪,但总算是曾经讨论过这个问题,不再是全然漠不关心的态度。12世纪时,有关各种性罪恶的词汇就已经非常精确。在所有恶行中,手淫被认为属于第二等的罪恶,这一观点一直持续至18世纪。手淫是更大恶行的先兆,是其他恶行的帮凶,但却并不被世人广泛担忧。世俗欲念和偏离了上帝指示的灵魂总是会通过不受控制、四处散佚的性欲念表现出来,这正是基督教学者的担忧。基督教所提倡的,是单身时清规戒律,结婚后则要谦恭有礼、相敬如宾的有序生活。在现实行为中,学者们关注的是那些会对上帝的教诲形成巨大威胁的性行为:乱伦、包养情妇、兽性、鸡奸、未婚私通以及婚外情等。而手淫这种隐秘的、来源于个人内心的恶行则只出现在某些具体的情况中。这种状况持续了很久,一直到近代个人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问题被学者们所重视的时候,才有所改变。在此之前,受到关注的一直都只是社会性行为的道德伦理,而自体性行为的道德伦理却从来无人问津。基督教认为,个人私底下对自己的作为也许会大逆不道,应该受到谴责,但是它并不会威胁到社会的根本。
俄南的故事,即《创世记》第38章第8—10节的内容,在后来几百年对《圣经》的注解中并未引起非常的重视。例如,直到12世纪,才有人开始引用这部分的内容,但是是对避孕进行抨击。又如,直到公元9世纪,在天主教的《苦行赎罪书》——针对教士编写的指导丛书,教他们如何为各种罪行划分等级,并为不同等级的恶行提供赎罪的方法——中,才提到了“将种子播撒在大地上”的行为,即性交中断,但也没有和手淫联系在一起。圣哲杰罗姆(Saint Jerome)曾经对避孕药的发明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但对俄南的罪行却只字未提。即便是在读者们以为会找到关于俄南行为的某些线索的中世纪非宗教类性医书里,也找不到任何有助于理解手淫文化的内容。[28]14世纪的一位骑士曾经为他的女儿撰写了一本有关婚姻的书,书中清晰地阐述了未婚私通、婚外情等内容,但对俄南的行为,这位骑士也只是评价说,这是“一种邪恶行为”,再无其他。[29]从很大程度上来说,从12世纪开始直至18世纪《手淫》的出现,关于俄南的罪行的评论只出现在了基督教徒——无论是天主教徒,还是新教徒——抨击避孕措施和堕胎的相关文献中。在天主教的道德神学理论中,“手淫”只是“性交中断”的代名词。在他们看来,这虽然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但却应与其他问题结合起来进行讨论,如婚姻的目的、生育繁衍的义务等。对教会来说,手淫并不是一种个人欲望的表现,也并非后来所认为的那样,是一种隐秘的恶行。
在基督教文化中,关于手淫的历史可分为三个阶段。首先,基督教继承了我们先前所讨论过的古希腊罗马时期的传统。在基督教诞生后的第一个世纪里,教会虽然对性和人体进行了全新的定义,但在手淫这一话题上,却和前人一样几乎完全保持沉默。因此,也就没有留下关于手淫的任何印记。之后,大约在7世纪至12世纪,我们可以找到一些针对手淫的禁令。当时教会对手淫的态度十分谨慎,用词也躲躲闪闪,并总是将手淫夹杂在对其他一些微小过失行为的讨论中。而且,手淫者就算被发现,也不会受到严厉的处罚。第三个阶段起始于1100年左右。教会开始把手淫和其他一些性质恶劣的性罪行并列在一起,例如,违反自然的人兽交或鸡奸行为。但在这些恶行当中,手淫毫无疑问是最无辜的一个,而且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所受到的关注要远远小于我们所预料的那样。和从前一样,手淫始终是一个边缘话题,很少受到如其他行为那样的关注——其实从本质上来说,手淫要比其他的某些性恶行性质更加恶劣。这种自体性行为虽然一直被认为是“恶行”,但从未真正像“恶行”那样引起大家的注意。
在古希腊罗马时代末期开创了基督教的学者们从当时的医学伦理领域吸取了很多概念。斯多葛学派和犬儒学派认为,感官愉悦只是生殖繁衍本能行为的附属品,虽然它对繁衍后代来说十分必要,但却是一种令人不悦的东西,是“灵修实践”的人必须要抑制的一种情愫。基督教就吸纳了这样的理念。不仅如此,古典时期对于如何保持灵魂与肉体紧密关系的理论在基督教起始时期也得到大力提倡,并在世俗行为中被一再体现,直至文艺复兴时期。例如,法国思想家蒙田(Michel de Montaigne)就曾经说过,仅提倡“只为满足身体欲望,而不触及灵魂”的性交行为有些过于苛刻,但是他认为,婚姻内的性欲望如果从深层次去分析,会发现一些不合礼仪的东西。蒙田曾说,“几乎没有人会和情妇结婚;若是真的结了,也没有人不会后悔”;“我从未见过比因受美色和淫欲所诱惑而仓促结合更快破裂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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