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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独的性:手淫文化史》作者: 托马斯·拉科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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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手淫》出版之前的手淫文化
第三章 《手淫》出版之前的手淫文化(11)

作者:托马斯·拉科尔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17世纪及18世纪初期,“不洁”意味着因违反社会性道德伦理——即通奸、私通、乱伦、不恰当的爱抚——而受到良心谴责。“不洁的通奸者”已经成为一个固定的惯用语,而且必然伴随着“对基督教众不洁行为”的批判。这一惯用语通常指不合法度的性交行为。例如,在忏悔录中记载道,“一个男子勾引他人的妻子产生不洁行为”,女子的丈夫于是首先杀死奸夫,然后又杀死了自己的妻子。又如,伦敦的两个市民在“主日”(Lords Day,基督教对于星期日的别称——译者注)当天通奸,结果在纵欲时刻“被上帝之火惩罚,猛然暴毙”。在这本长达700多页的忏悔录中,记载了上千个关于善行和恶行的故事,但却对手淫只字未提。基督教的畅销作家杰洛米·泰勒(Jeremy Taylor)在谈到健康生活时,坚决将“不洁行为”排除在外,认为它是“所有恶行中最令人羞耻的一种”。但是,大多数的“不洁行为需要两人共同进行”,他写道,并且也对通奸和私通进行强烈的谴责。这种从异性性交角度看来是“不洁”的行为具有手淫的某些特征:它令人“行为鬼祟,举止愚蠢,而且缺乏勇气”。这一形容在《圣经》故事中大卫王与拔示巴(King David and Bathsheba,据《圣经》记载,David爱上拔示巴的美貌,杀害了她的丈夫以得到她——译者注)的私情中体现得淋漓尽致。但是手淫——如果他脑中所想的那种不洁行为真的是手淫——却在泰勒长达20页对贞洁的讨论中只出现了一回。他将手淫描述为“男女两性都可发生的自发的猥亵行为”。[51]

    对于17世纪的读者而言,“不洁罪行”也可以指代嫖妓行为。自由贸易的第一个倡导者、荷兰作家伯纳德·曼德维尔(Bernard Mandeville)曾经撰写过关于贞节女性如何开创了卖淫市场的文章。他写道,他并不是“不洁行为”的倡导者,但是他所说的全部都是事实。嫖妓的确与后来意义上的手淫有很多相似之处:一是容易上瘾——“比大多数性恶行都更加难以摆脱”;二是极具诱惑性——对于不设防的人来说,是一个隐藏在其他罪恶性行为中的陷阱;最后就是这两种行为都是亵渎行为。但是,当人们提到“亵渎某人”时,往往暗指与妓女发生性行为,而不是自己一人的性行为。维吉尼亚时代的一位年轻贵族威廉·博德二世(William Byrd II)在1719年的日记中描述了自己在肯辛顿花园(Kensington Garden,曾为英国的皇家花园。——译者注)中的一次越轨行为,“我给了那个妓女两个金币,与她犯下了不洁罪行”。他写道,有一次他“亲吻了一位少女,直至对自己实行猥亵”;另外还有一次,他也亲吻了少女“直到我的种子从体内播撒出来”。但无论他做了什么,不管是“弄脏了自己”,还是“犯下不洁罪行”,似乎都不是后来被称为“自渎行为”的手淫。[52]

    “不洁”是一种具有公共性质的社会恶行。在一群伦敦绅士们编订的公共恶行大全中,“不洁”(这里被理解为“嫖娼”)被排在“醉酒”之后,但被列在“对主日的诅咒、谩骂和侮辱”之前。一次基督教的布道曾经这样说道,“不洁行为”始于通奸,始于淫念,始于“男女间不当的调情”。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必须要禁欲、要苦行,布道者继续说道,“肉体的欲望本身是无过的”,道德的关键在于在合适的时间选择合适的对象。[53]由此可见,这里讨论的依然是两性性行为及其各种变体。

    当时社会上的许多道德捍卫者纷纷建立起自己的组织,以纠正社会上的歪风邪气为己任。令他们恼火的是,由于“道德法庭”(bawdy court,教会法庭,因为教会法庭往往也要处理通奸、私通此类的道德罪行,所以也称“道德法庭”。——译者注)的瓦解,再没有人能够出面对公共社会不良行为进行监管。这些道德捍卫者并不是想建立一个道德自主的公民国度,他们只是想成立一支新的道德监管组织,以代替那个已经失去了效力的“道德法庭”。在他们看来,所有不正常的“公共”罪行——例如,毫不遮掩的风月场所、在街头巷尾公开进行性交行为、大声咒骂、对安息日规定的违反,简言之,就是所有无序、不文明的行为——日益猖獗,并且无人压制。新的道德监督组织成立之后,就曾经操纵高等法院,对约翰·马尔顿在《手淫》出版之前所写的医学色情书籍进行过审查。约翰·马尔顿案件也因此成为这一法庭审理的第一起涉及道德观念的案件。总而言之,“不洁”总是意味着对公众体面行为的违背。在过去的1000年里,这一类罪行一般都会在副主教法庭中进行裁决。[54]

    在《手淫》面世前的30年左右,一位博学的教士撰写了一本非常详尽的历史书籍,分上、下两卷。他在其中详细地分析了《圣经》中他认为是“关于不洁行为最典型的例子”。他提到了俄南,但并不认为他是历史上的“手淫第一人”。他的著作认真地记载和分析了嫖娼、通奸、私通,以及所有令人羞耻的“不洁行为”。书中还列举了许多从《圣经》中发现的例证。如:《创世记》第4章中娶了两个妻子的拉麦(Lamech),实行一夫多妻制的亚伯拉罕(Abraham)和雅各布(Jacob),无法克制自己贪念的以扫(Esau),雅各布的妾悉帕(Zilpah)和比亚(Bihah)之间的罪行(有迹象表明她们之间存在同性恋行为)。等到这位作者开始讲述《创世记》第38章中珥、俄南和他们的父亲犹大的故事时,我们已经从书中见证了太多的罪恶。但是,罪行依然在继续。作者认为,珥很有可能也犯下了鸡奸之罪;他的父亲犹大则因为在其两个儿子身故之后与自己的儿媳同床,而犯下乱伦之罪。与这些恶行相比,俄南就显得无辜多了。他被上帝处死,是因为他的行为“令自然规律被背离”,也就是,性交中断。这部历史著作的上卷截止于公元3世纪著名神学家奥利金(Origen),他为表明自己苦行的决心,阉割了自己的下体。[55]

    1701年,在当时对通奸和未婚私通大肆批判的背景之下,一位不知名的神学者曾经著书对“男子女性化(即同性恋。——译者注)”进行批判。[56]但这只是表明,在《手淫》问世之前,那些著书对性伦理道德发表意见的学者普遍认为,“不洁恶行”只是一个公共道德问题,或者只是指不正当的性关系。

    那时对“猥亵行为”的态度也助长了后来人们对手淫的道德反感。但在18世纪之前,“自我猥亵”却极少作为“手淫”的同义词出现。那时,一个人受到“猥亵”,可能是指偶像崇拜,可能是指笃信错误的教义,或者亵渎了安息日。在正常性生活之外发生夜遗或遗精行为虽时常发生,但极少会和手淫联系在一起。而且即便有所联系,也是在讨论那些难以根除的世俗欲念时,或是在讨论避孕时提到。从广义而言,猥亵是原罪的必然结果。人类后堕落时代本身就违背了上帝为使这个世界变得纯净而做出的种种约束和规定。个人的努力也许会“减轻”这种对现实世界的猥亵,但就总体而言,这并非个人可以解决的问题。因此,在1712年之前,“自我猥亵”一词极少出现,而且与它后来被赋予的意义很难联系到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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