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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课堂——赚你能看懂的钱》作者: 刘震云 白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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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书目 

《基金课堂》 第四部分
附录(一)(6)

作者:刘震云    出版社:中国城市出版社

    第七十三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七十四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七十五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二)办理基金备案;

    (三)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

    (四)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五)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

    (六)指导和监督基金同业协会的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二)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

    (四)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或者基金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调查或者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七十九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务牟取私利。

    第八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八十一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动用募集的资金的,责令返还,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或者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或者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回书目 

   共有10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用户评论

  • 评论者:搜狐网友  评论时间:2007-12-13 10:29:28  IP:已记录  
  • 受益匪浅
  • 评论者:搜狐网友  评论时间:2007-12-12 09:22:01  IP:已记录  
  • 评论者:搜狐网友  评论时间:2007-11-14 08:41:51  IP:已记录  
  • 不知道是否可以下载?有可以下载的电子书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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