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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虐恋者这样描述了他对旧金山这个虐恋者和同性恋者最为集中的城市的印象:“在1984年,我同情人一起到了旧金山湾区(BayArea),我们遇到了许多像我们一样的人:巫女(witches),仙女(faeries),雌雄同体人(androgynes)和性激进派分子。在异教徒、穿刺者和虐恋者的社区中,我看到了给人深刻印象的重迭现象。现在我把湾区视为我们这个大世界中的‘小世界’的首都。”(Ganymede,inThompson,298)
•虐恋者的社会处境
由于虐恋者是性活动中的极端派,或者可以说是边缘派,它一直处于比同性恋还要困难的境地,因此在西方,许多同性恋群体提起虐恋者的公开身份,都会使用“第二次走出来”这种提法,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承认自己是同性恋者需要艰苦的思想斗争,需要蔑视他人看法的勇气,需要承受他人否定的压力,那么承认自己的虐恋倾向就要把这些过程重走一遍,而且要经过更艰巨的思想斗争,要有更大的勇气,要承受更大的压力。作为一个同性恋者,“走出来”已是一个很痛苦、很勇敢、很困难的行动,而虐恋者的公开身份还要更痛苦、更勇敢、更困难一些。
一个有说明意义的事实是,虐恋者不仅抗议过一般人对他们的歧视,也曾抗议同性恋群体对他们的歧视。这是具有讽刺意味的:同性恋者因为被一般的“正常人”视为不正常而受到歧视,而他们当中的一些人却认为,同虐恋倾向相比,同性恋要“正常”得多,所以会歧视虐恋者。这简直是悲剧的材料。由此可见在一般人心目中,虐恋者是双倍的“不正常”。这不禁令人想起一位虐恋者所写的与金西交往的回忆录中的一件事:有一次,金西与他的同事讨论问题,同事提到“正常”这一概念,金西说,他不愿意听到这个词,在性活动中,无法区分正常与不正常,没有标准可以区分正常与不正常。这正是他在著名的性调查报告中表达过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一切在生理上可能的性活动都没有理由认为是有害的。
如果说同性恋一直被人认为是神秘莫测的,那么虐恋就一直倍受否定。在同性恋权利已经基本能够得到保证的美国,1991年初,波士顿警察在没有出示搜查令的情况下对一个固定举办虐恋活动的私人住宅进行了突击搜查,“娘娘腔”、“混蛋的艾滋病毒携带者”一类的骂声不绝于耳。当时有30位虐恋者在此活动,3位组织者被逮捕,常来此地的人的姓名地址被记入警方档案。后来其中的一人为此自杀。一家同性恋报纸不但没有抗议,反而在评论此事的文章中写道“这种活动纯属浪费时间。希望我们的组织尽量不要把时间浪费在这种事情上”,“这次搜查与男女同性恋无关”。(Thompson,xii)由此可见,虐恋者不仅长期受到一般公众和警方的迫害,而且受到同性恋者的歧视。他们就像“没人愿意认领的杂种”。好多人还认为虐恋者应当部分地为艾滋病的传播负责。
一件对虐恋法律地位影响最大的倍受争议的案件是发生在英国的斯班纳案件。在1987年,有4盘家庭录像带被兰卡县波顿地区(Bolton,Lancashire)的警方查获,它们是一场虐恋活动的录像。这些活动包括:阴茎被钉子钉在一块木板上;皮肤被外科手术刀多次划破,直至流血;图钉扎进阴囊;一束火柴头被绑在一个男人的乳头上,然后被点燃;一支钉子扎进阴茎,然后拔出,伤口流血;一个人的名字缩写字母被烧红的铁丝烙在一个人的下腹部。警方调查这一案件的代号是斯班纳行动(OperationSpanner)。因此这一案件被传媒称为“斯班纳案件”。在长达两年的调查中,100多人被询问,42人被逮捕,11人被判刑,罪名是破坏公共道德及伤害罪。斯班纳案件的审判前后耗资250万英镑,成为迄今为止苏格兰场涉足虐恋活动的一个规模最大的行动,也是一场警方干预男同性恋虐恋活动的最昂贵的行动。
英国1967年颁布的性犯罪法规定,发生在成年人之间的自愿的私下的同性恋活动受法律保护。但是法官兰特(JamesRant)说,在现代社会中,在可以接受与不可接受的行为之间应当划一条界线。这个案件的判决援引了一个30年代的案例,在那个案件中,一位男性通过鞭打一位女性以获得性满足。在1990年12月19日,案件的审判结果是11人被判最高至4年半的徒刑,主要罪名是伤害他人身体,判决说,虐恋的冲动不能成为身体伤害的“正当理由”;26人受到警告,因为他们使自己受到了伤害。1992年2月,此案在上诉法庭得到减刑,原判3年的减至半年,原判4年半的减至2年。
斯班纳事件引起很大争议。有人提出,当事人均为成年人,所有的行为都是得到当事者同意的,地点是在私人住宅,并没有人受伤到需要上医院治疗的程度。事情的败露是因为活动现场录了像(不是为商业目的,而是为私下使用)。由于此案的明显不公正,在英国乃至世界引发了关于公民自由权的讨论,国际互联网上至今还能看到对这一问题的争论。
批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这一案件涉及个人性取向及个人道德问题,以及个人意愿的自由应不应当包括施予和接受残酷行为和变态的愿望的问题。案件的判决说明,尽管沃芬顿报告(WolfendenReport,关于法律无权裁判个人道德问题的原则)已有30年的历史,个人的性活动和性倾向仍旧是受到警方干涉的事情。
其次,关于人对自己身体的处置权利问题。这次审判的效果是收紧了法律对身体的控制:涉及皮肤破裂(割裂、穿刺)以获得性快感的虐恋活动被视为非法。按照这一判决的逻辑,鞭打甚至性咬(lovebites)行为均应视为非法,因为它们都会导致皮肤破损,虽然对这类行为的判决在实际上是不可能的。虐恋者认为,这一判决的荒谬之处在于,与虐恋活动相对照,拳击、足球、橄榄球或整容手术往往会对身体造成更大的伤害,而后者在法律的眼中却是完全合法和自愿的身体伤害,仅仅因为这些活动是有所谓“正当理由”的。虐恋为什么就不可以被视为有“正当理由”和自愿的呢?在审判中,法官还对以美学意义为原因的身体穿刺(身体装饰)和以虐恋为原因的身体穿刺做了区分。虐恋活动为什么不可以被视为具有美学意义呢?被告申诉的理由之一是,此案没有受害人,因为双方是自愿的。但是法庭的观点认为,对于被加害身体的一方来说,不可能是自愿的,因此对受虐者要比照未成年者或不清醒者处理。然而,在橄榄球运动中,参加运动者受伤往往比虐恋活动中受的伤要重得多,在法庭看来,橄榄球运动员是清醒的,虐恋者反而是不清醒的。有虐恋者评论说:“这一案件涉及了人们对自己身体的权利的问题,它说明,我们对自己的身体没有权利随意处置,它使成年人变成儿童,其人身权利是被监护的。如果我们在这个社会里什么其他的事物也控制不了,我们总还可以控制自己的身体吧?”(Polhemusetal,129)
第三,案件涉及文化规范问题。有人认为,斯班纳案件之所以遭到重判,原因之一在于它揭示了一个文化规范不愿接受的事实,即男性不一定天生就是主动的,女性不一定天生就是被动的。在虐恋活动中,性别和阶级的界线变得模糊不清,成为可以随意调换的东西。除此之外,虐恋还违反了生殖的规范,性感的欲望超越了生殖器官的范畴,将其他器官如耳朵、脚、乳头之类包括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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