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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银河自选集:性、爱情及婚姻》作者: 李银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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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书目 

《李银河自选集》上卷 第一部分
当代性法律批判(6)

作者:李银河    出版社:内蒙古大学出版社

    引诱和容留卖淫都是没有受害者的行为。引诱和容留者、被引诱和被容留者都是自愿的行为者,卖淫和嫖娼的双方就更是自愿行为者了。由于双方自愿的没有受害者的行为而被处以死刑的情况在当今世界是十分罕见的。这是我国法律的耻辱。如果说一个公民的行为没有侵犯任何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利益,也就是说,这是一桩没有“苦主”的行为,法律究竟出于什么原因要去惩罚它呢?只能是出于道德的原因:他们的行为虽然是双方自愿的,但是违反了社会的道德。法律在这里又在管道德的事。一个成年人,一个公民难道没有权利选择自己的道德准则吗?如果有人选择去做不道德的事,社会就有权利判他死刑吗?这样的法律只能被认为是野蛮的,不人道的。它绝对不是一个现代社会应有的法律。它是对每一个有良知的公民的侮辱。

    中国现行的关于卖淫活动的法律中最令人震惊的一点是,法律中竟然没有规定卖淫行为本身是非法的。只有卖淫活动当事人双方之外的第三方,也就是二者的媒介(强迫、引诱、容留他人卖淫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在刑法之外的“规定”中,卖淫行为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的规定处罚。在研究我国有关性的法律的过程中,我才意外地发现,原来卖淫在我国是合法的,只能算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当然,卖淫在一些欧洲国家还是合法的,有的是从非法转变为合法。例如在英国,自1957年沃芬顿委员会受政府委托研究了关于卖淫和同性恋的法律之后,英国法律改变为只制裁强行拉客行为,不制裁卖淫行为本身。

    到目前为止,由于卖淫不违反我国的法律,对妓女一般不采用判处自由刑的办法,惩罚办法只采用了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和罚款三种。我在浙江温州调查过“妇女教养所”的情况,其中收容卖淫妇女时间最短半年,最长两年。各地都有这样的教养所。

    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特色,它收容的是没有违法、不够判刑条件的人,它对被教养者的处罚也不像对违法判刑者的处罚那么严重。惩罚卖淫者就是劳动教养制度最适合的用场——被教养者没有触犯法律,但是又要略加薄惩。如果有人批评说(的确有国外的女权主义者就此提出批评):不应当逮捕妓女,把她们关进监狱,因为她们是性工作者,她们的行为方式没有侵犯任何人,她们的行为没有受害者;我们就可以回答说:我们没有把她们投入监狱,也没判刑,那不过是一个教养所,她们不过是受到劳动教养的处罚。

    然而,把没有犯罪、没有判刑的人拘禁在一个地方,不给他们自由,严格地讲是违法的,违反了宪法关于人身自由权利的规定。在这里,治安规定(不是刑法)与宪法有矛盾,应当或者修改这种治安规定,或者修改宪法,这就同前面讨论过的当某个具体刑法条文与宪法发生矛盾时的情形十分相似,分析的逻辑也很相似。

    有社会学家设想了解决卖淫问题的五种政策选择,并研究了其利弊:

    1.使卖淫非法化,采取法律手段将卖淫活动彻底消灭。这一政策注定失败,仅仅缺乏警力这一项原因就能使非法化的设想难以有效实施。这一政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黑社会插手非法行业,警察腐败等)比它想解决的问题更糟,不仅违反了所有的历史经验,而且侵犯了个人隐私权,忽略了男女两性的生理需求和欲望。

    2.使部分卖淫活动非法化,如仅使主动拉客的卖淫活动非法化。如英国的法律就是这样。这种法律会使嫖客及高级应召女郎消遥法外,会使法律成为有阶级偏向的法律,而不是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的公平的法律。

    3.使卖淫合法化并对其加以控制,主要理由是为了防止性病传播。但是合法化并不能防止性病传播,还产生了新问题,它使卖淫成为固定职业,使一些本来只是短期从业者变为长期从业者,使警察权力过大,因为他们控制营业执照,会阻止妇女改换职业,在她们想改换职业时讹诈她们。

    4.建立“红灯区”,使警察较易控制卖淫活动。这种作法也有两个不利因素,一是各个社区的居民们都会提出“不要在我们这个地区建红灯区”的抗议,那么红灯区究竟应当建在哪里呢?二是如果在这些地区加强警察控制,娼妓会转移到其他地区,还会造成人们的行为在同一个城市中某些地方违法某些地方不违法的混乱局面。

    5.最佳方案是在成年人之间的自愿的性活动的非罪化,不论其中有无金钱交易。这一政策最大的好处是可以节省大量警力去对付有受害人的犯罪。娼妓可以在地下刊物中做广告,可以在按摩房、成人书店或特殊伴侣机构找到顾客,可以建立性俱乐部。这样就使那些想找娼妓的人能找到他们,同时也使不想找他们的人能够避开他们。

    根据阮芳赋的观点,中国反对卖淫的原因有三个:其一是为防止性病传播,其二是意识形态原因,其三是政治原因。性压抑是控制一般人生活的策略。无论改革派还是保守派都不敢攻击其他自由权利,但都攻击性自由和性权利,其中就包括商业性活动。他的观点十分尖锐,但是很深刻。在所有的自由权利中,性自由和性权利在中国是最脆弱、最容易受到攻击的。其他自由权利不管有还是没有,总没有人敢公开说,它是不该有的。但是性自由权利却是人们敢于公开宣称“不该有”的一种权利。

    卖淫问题的确涉及到人的自由权利问题,但是中国人从来不会从这个角度提出问题,人们在“有权利”和“没权利”这两种看法中,总是习惯于首先接受“没权利”的看法。这是因为我们从一出生,就生长在一个很多事都没有权利的环境中,所以习以为常,不会再按照“有权利”的思路去想问题。不信你问一个人“人有没有权利按自己的意愿处置自己的身体”,大多数中国人的第一反应准是“没有”。所以在中国才不会有关于妓女权利的讨论,才不会有关于卖淫问题的讨论。人们甚至都没有注意到,卖淫行为本身是不违反中国刑法的。

    3、聚众淫乱罪

    如果说淫秽品和卖淫两项虽然没有受害者,但却属于商业化的性活动,那么“聚众淫乱”就不仅是无受害者的性活动,而且没有商业性,只不过是一些个人违反社会道德的私下行为。这类行为的处理是现行刑法与性有关的法律条文中问题最大的一项。如果我们看看下面的典型案例及其处理情况,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

    这一违法性行为包括以下几类典型:

    第一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或用淫秽物品引诱青少年进行流氓犯罪活动。

    个案1:

    被告人陈X平自1971年来,利用高干子弟的特殊身份,以吃喝拉拢、小恩小惠、帮助购买紧俏商品、调动工作为诱饵,引诱女青年上钩后,继而利用淫秽书画等腐蚀手段,在洛阳、郑州、北京等地先后奸污妇女25名(其中未婚女青年20人);以搂抱、接吻、抠摸等方式猥亵女青年24名。陈自1977年至1981年间,利用工作关系,以向外商索要、偷阅、购买等方法收集外国画报多册,将其中淫秽图片剪下,共计818幅,收集起来装订成4册,用以引诱挑逗女青年堕落。此外,陈在奸污、玩弄王XX等13名女青年过程中,拍摄裸体、性交、搂抱、以嘴含其生殖器等淫秽照片59张,冲洗后装订成2册,用来腐蚀引诱女青年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检察院以流氓罪起诉,法院以同罪判处死刑。(XL,第154页)

    个案1是没有受害者的行为,属于道德败坏。如果法律以整肃道德为目标,公民中有相当大一个比例的人应当被绳之以法。按照个案1的标准,唐璜如果身为中国公民,是应当判死刑的。

    此外,值得存疑的是,有些人风流成性,如果他们的行为是当事人双方自愿的,是否可以认为一定是道德问题?如果他以结婚之类的许诺骗取他人的性服务,那应当说他道德不好。如果双方都不觉得受损害,只能认为是他们所选择的一种行为方式或生活方式,甚至不一定属于道德范畴。一个人因为自己选择的不伤害他人的生活方式而致被判死刑,这在现代世界是十分罕见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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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28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用户评论

  • 评论者:搜狐网友  评论时间:2008-07-05 01:24:22  IP:已记录  
  • 连城有全文阅读,排版非常棒,还可以下载到手机里看
  • 评论者:mm  评论时间:2008-02-18 21:37:23  IP:已记录  
  • 这的确是一门学问。真是又复杂又深远。
  • 评论者:匿名  评论时间:2008-01-13 18:23:19  IP:已记录  
  • 分析的很深刻,回避还是面对?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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