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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现金基础下的净利也容易受到人为操纵的影响。例如,经理人可以要求顾客应在次年1月1日偿还的款项,提前在当年12月31日支付;或要求供应商应在年底支付的货款,改在次年1月1日才支付。如果是心怀不轨的经理人,年底时利用提早一天收款、延迟一天付款的手法做账,那么在现金基础下,获利数字就会暴增,失去了绩效评估的价值。
应计基础
鉴于现金基础的限制,在应计基础下,是把公司绩效评估的重心放在经济事件是否发生上,而不管现金收取或支出的时点。
在应计基础下,收入及费用的定义如下:
?誗收入:当营业活动造成所有者权益增加时,承认有收入,例如在提供顾客货品或服务之后。
?誗费用:当营业活动造成所有者权益减少时,承认有费用,例如承认货品的销售成本。
但是,在应计基础下,承认收入或费用时,公司不一定有现金的流入或流出。
释例:
2007年1月15日,刘秀航空公司收到顾客购买往返美国的机票款5万元,该名顾客预定同年3月1日启程赴美。在1月15日时,试问这笔机票款可否算是刘秀航空公司的收入?
答案:否
在现金基础下,航空公司应承认5万元为收入,因为航空公司已取得现金。然而,在应计基础下,航空公司不应承认5万元为收入。
在应计基础下,要承认收入必须满足两大条件:
1. 赚得(earned):公司的货物已经送达或服务已经提供,则公司“赚得”这笔收入。
2. 实现(realized):提供顾客的货物或服务,公司预期能收回现金,这笔收入才算是“实现”。
在这个例子中,由于刘秀航空公司尚未提供顾客飞航服务,并不符合“赚得”原则,因此公司收取的5万元还不能算是收入,反而应承认为负债(属于顾客的预付款项目)。
类似的例子十分常见,例如加盟店开张营业前支付总公司的加盟金(upfront fee),不能算是总公司的收入,因为总公司尚未提供加盟店相关服务。同理,健身俱乐部收取会员的预缴会费(一次可能长达3年至5年),也不能视为收入。这些项目应该视为“未实现收入”(unearned revenue),属于负债性质。只有在提供货物或服务给顾客后,公司才能正式承认收入。
了解“赚得”原则后,我们再来看看“实现”原则。
释例:
刘备建设公司为顾客进行的修缮工程在2007年1月15日已经完成,工程款为2000万元。该顾客不久前宣布破产,试问刘备建设公司能否承认这2000万元为收入?
答案:否
由于刘备建设公司已提供修缮服务,因此符合“赚得”原则。然而,该顾客已经宣布破产,显示公司的现金回收有重大疑虑,不符合“实现”原则。因此,这笔2000万元的工程款,不能承认为刘备建设公司2007年的收入。
与刘备建设公司工程款事件类似的,还包括下列情形:对财务状况正常的顾客,银行会按月或按季承认利息收入,尽管此时顾客可能尚未缴纳现金;对财务发生困难的顾客,银行则必须等待实际缴纳利息后,才能承认利息收入。
释例:
由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全民健康保险从1998年以来年年亏损,在2002年,相关部门针对是否同意“健保局”调涨费率产生激辩。某委员拿着“健保局”的财务报表作出以下评论:由资产负债表来看,“健保局”有超过新台币600亿元的应收保费,其中台北和高雄大概就占了欠费的一半。这位委员强调,如果“健保局”加强催收这些积欠的应收款,只要回收10%,就能产生60亿的保费收入,对减少健保财务赤字有很大的帮助。试问这位委员的推论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
我曾将这位委员的论点叙述给不少人听,大多数的人都觉得很正确,可见需要读这本入门书的人应该不少。事实上,这位委员的看法似是而非,显然没搞清楚会计学的基本原理。“健保局”的利润表采用应计基础,当“健保局”承认保险收入时,并不需要收到保费的现金,就可将之列入应收保费(类似企业的应收账款)。当被保险人归还欠款时,“健保局”的现金增加,而应收保费减少,纯粹只是资产的一增一减,保险收入并不受影响。
举例来说,若民众A应缴纳健保费1000元,不论他缴费与否,健保收入都增加了1000元,因为:民众A未缴纳1000元前,健保应收保费会增加1000元;A君缴纳健保费1000元后,健保现金增加1000元,而应收保费减少1000元。由于之前已承认健保收入1000元,欠款回收的1000元不会再增加健保收入。因此,如果催收健保欠款的努力成功,只能增加“健保局”的现金,使“健保局”不必为支付各医院及诊所的医疗费用而向金融机构借款,却无法真正改善健保收入,进而避免调高费率。
讨论完承认收入的两大原则后,我们转向在应计基础下承认费用时最重要的“配比原则”(matching concept)。配比原则的意义是:对于特定期间内与收入相关的费用,必须跟着收入在同一期间承认,才能提高净利作为绩效评估的合理性。我们继续利用前面讨论现金基础的例子,说明应计基础的特色。
释例:
2006年9月1日,刘邦公司进货一批,计5亿元。
2006年12月1日,刘邦公司赊售该货品给客户,计 6亿元。
2007年1月15日,刘邦公司收取货款,计6亿元。
在应计基础下,刘邦公司2006年的净利为1亿元(6亿-5亿)。刘邦公司在2006年尚未收到现金,但是货物已交付给客户,因此可以承认收入为6亿元。根据配比原则,进货的5亿元货款与创造这笔收入直接相关,应该在承认收入的同一期间(即2006年)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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