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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文臣和太监》作者: 十年砍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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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书目 

《皇帝·文臣和太监》 第一编 皇帝之专政
普天之下并非王土(1)

作者:十年砍柴    出版社:广西人民出版社

    普天之下并非王土

    当明朝灭亡后,黄宗羲隐居乡间著书,拒不出仕。但仍然有人苛求他为什么不学不食周粟、饿死在首阳山的伯夷、叔齐,还要活在大清的治下。黄宗羲辩解道:“田出于王以授民,故谓之王土。若后世之田,为民所买,是民土而非王土。”

    苛求黄宗羲的人,没有注意到这样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土地制度是会变的,在周朝时,由于技术、制度等许多原因的限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不仅仅是政治意义上的表述,可能还是一种产权现实。明清之际远不同于周朝,明清的土地产权已很明晰,自己靠买来的田养活自己,当然不是新政权的恩赐。

    2006年6月上旬,我去太原公干,顺便拜谒了心仪已久的晋祠。走过号称中国现存最早的立交桥鱼沼飞梁,我在宋代兴建的圣母殿前徘徊良久,仰着头看大殿走廊上方悬挂的一块块不同时期的牌匾,大多数内容是颂扬三千年前一段史实:“桐叶封弟”。如:“三晋遗封”、“桐封遗泽”、“惠洽桐封”等等。

    这个典故稍有些文史知识的中国人应当熟悉。《史记•晋世家》是这样记载的:“武王崩,成王立,唐有乱,周公诛灭唐。成王与叔虞戏,削桐叶为珪”以予叔虞,曰:‘以此封若’。史佚因请择日立叔虞。成王曰:‘吾与之戏耳。’史佚曰:‘天子无戏言。言则史书之,礼成之,乐歌之。’于是遂封叔虞于唐。唐在河、汾之东,方百里,故曰唐叔虞。”这个典故引起我对中国土地制度的一些联想。

    太史公这段话叙述了两次土地流转。一次是通过战争的形式,“唐”这块地方被周王室收回去;一次是成王与弟弟两个小孩过家家,假戏成真,通过分封的形式,又把这块土地给了唐叔虞。

    如果用现代法律的、经济的眼光来分析这段史实,晋祠所在的这块土地的流转究竟是所有权转移,还是使用权或是其他权的转移?用武力抢夺固然是财产转移的一种非常古老的形式,而分封也很古老,它属于哪一类财产转移?

    我想是不是可以将成王封唐叔看成一次赠予的行为?成王的戏言,是一种赠予的口头合同,而桐叶代替珪成为双方履约的凭证。这一赠予合同的内容和履行,是有着礼制的严格规范。《汉书•地理志》说:“周爵五等,而土三等。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成王封叔虞为第一等“公”,所以封地是方圆百里。而接受赠予是有附加条件的,即诸侯必须定期向王室上贡,王室受到战争威胁时,诸侯要起兵勤王。所以春秋战国时,楚国贡包茅不入,齐国带头提议伐楚;周幽王能烽火戏诸侯,以博宠妃褒姒一笑。

    那么,由此能不能说在周朝就真的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诗经•小雅•北山》)?周朝版图内的所有田土、山川、滩涂等等都是周天子的私有财产,他有任意处置权?一般人是这样认为的,海外史学家唐德刚也说,周朝封建之时(此封建非我们常说的五大社会形态之一的“封建社会”),“土地属于天子或诸侯,大贵族可以将土地‘封’与小贵族,但不得买卖,百姓黎民更不得私有”(《晚清七十年•自序:告别帝制五千年》)。但另一位研究土地制度非常有成效的史学家赵俪生则认为远古的周朝,还没有后世那么纯粹的土地国有制或土地私有制,他说:“井田制到头来只可能是不完整的公社所有制和不完整的‘王’有和贵族所有制的混合体。”(《中国土地制度史论要》)他认为周天子裂土封侯,“远远不是像后世那样按清楚不移的顷亩分授,而是极其粗略地按‘族’的居地划线(如‘少昊之墟’、‘殷墟’、‘有阎之土’、‘相土之东都’等)。由此可见,当时土地的‘王有’、‘君有’或者‘国有’,很大程度是名义上的,而实质则仍然属于一个古老的共同体”(《有关井田制的一些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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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10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用户评论

  • 评论者:搜狐网友  评论时间:2008-06-10 20:17:14  IP:已记录  
  • 最近有好书吗?
  • 评论者:uii  评论时间:2007-10-23 19:17:15  IP:已记录  
  • I like this book.
  • 评论者:匿名  评论时间:2007-08-12 22:37:55  IP:已记录  
  • 不知是历史在进步还是人类在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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