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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埃及人关于正义有一个既普遍又技巧的概念,这个概念被描述为马阿特这个词。正义根据一些机械的和可计算的原则而行事:所有好的行为都应得到奖励,而所有坏的行为则带来惩罚。那种以为逃避了人间的正义的人,将在另一个世界里在奥西利斯神圣的法庭上被抓住,那时候他必须就托特准确无误地记录在板上的他的行动做出答复。因此,一切过错都要受到惩罚,从最简单的过错,其犯过人被处以杖打,一直到最严重的罪行:谋害君主罪和阴谋颠覆国家罪带来的刑罚是尖桩死刑、通过一项祭祀仪式而烧死,或是强迫自杀。在刑事罪与民事罪之间,就惩罚的性质而言,是不做区别的;窃贼与不归还欠款的债务人将受到同样的惩罚:支付所偷物品的价格的三倍,或是支付欠款的两倍(仅仅是不同的倍数而已),另外还要受一百下的杖击。刑罚的面是相当宽的,在杖击和死刑之间,有着许多中间的刑罚:作为依附农民被判给一处王家领地,在矿井里强迫劳动,砍断肢体,流放……地方议会也作为法庭处理一些出现在本地区内的争讼。从新帝国开始,神谕的求问增加了;这实际上是建立了一种与官方公正和传统公正平行的,由一些世俗人和教士管理的完全的教士公正。
赫尔墨斯城的托特大祭司,杰托特方赫,在第二次波斯占领时代,迫于艰难的环境原因,让人执行了一些死刑;他必须要在彼世的法庭上为自己辩护,他的兄弟向奥西利斯求情,申诉他的无知和服从于君主,因为只有国王才可以宣布一个人的死刑。
他是无知的,他做事时并不知道原因;我们不能谴责一个无知的灵魂[……]。但愿他不被引到塞赫梅特(复仇女神)的砧板上,但愿没有任何敌人(魔鬼或坏的精灵)长年捆绑着他,但愿他没有被记录在决定时间进程的神的不幸的书中;但愿他不被交给行刑者的大刀,不被作恶的死人凭借任何一个控告者的言语而控制,这种控告者在另一个世界里,因为他杀死了他。当人来向他宣布一项对他的判决时,他将伙伴们都派出去,因为这是图姆(创造之神,合法王权之主)的儿子。他为塞赫梅特杀死了许多人;他为两地的主人烤了许多心;他将图姆的敌人和宇宙之父的叛乱者推翻。
(默尼,BIFAO, 96)
平等,以马阿特为参照,这是一个正义的良好政府的原则。这在《绿洲居民的故事》或名《申诉的农民的故事》中,得到有趣的图解。在这个故事中,一个被抢劫的农民在行使司法职权的大总管面前进行九次谈话以保卫自己的利益,他认为大总管对他的抱怨无动于衷。这是第八次申诉的主要部分。
于是这个绿洲居民第八次来请求他,说道:“大总管,我的主人,人由于贪婪会造成沉重的失败。贪心的人没有目标:他所达到的唯一的目标就是失败。你贪婪,这对你不合适;你偷窃,这对你没有好处,因为你本应当许可一个人起来捍卫他的合法权利。因为,你维持生活所需的一切都在你的家里,你的胃已经很饱了[……]。
小偷,强盗,劫掠者,这就是这些官吏,而他们本是被任命来镇压邪恶的;暴力的藏身之处,这就是这些官吏,他们本是被任命来消除欺骗的!我向你请求的并不是一种关于你的惧怕:你并不知道我的心,这是一个谨慎的人的心,他回来是为了向你提出谴责,他并不害怕他在请求时提出谴责的这个人[……]。
你在乡下有你的田地,你在领地里有你的俸禄,你在粮仓里有你的食物。高级官吏们供给你,而你还要收取!难道你不是个小偷?当你在士兵们的陪伴下,去进行田地分配时,人们送给你礼物!为了正义之主(托特神)而行使正义吧,因为他的正义才使真正的正义得到稳固。你,芦苇笔、纸莎草纸卷、颜色盘,托特神,当心不要行恶。如果对的事情做对了,这就对了。正义是永远如此的;它从天而降,与实践它的人一起来到墓地。他被放置在坟墓里,大地为他而阖上,但他的名字没有被从大地上抹掉,人们因为他做的那些好事而想念他:这就是人们在来自神的言语中发现的规律。如果他是一杆手秤,它不会偏斜,如果他是一台有支架的秤,它不会倒向一边。
不管是我来,还是一个别的必须来的人来,都要好好地接待他。不要像某些人对一个没有说话权的人说话那样,回答他说的话。不要攻击一个不攻击人的人。你没有表现出宽容,你不同情人;你没有逃避,但你没有清除罪恶。而你甚至都不肯反驳我说的这些美好的话语,它们可是出自瑞自己之口!
说法律,行正义,因为正义是伟大的,它是强有力的,它持续长久[……]并且它引向幸福的境地。如果天平倾斜了,那么就不可能获得一个准确的结果。当一个正派人靠近时,一个错误的行事方法不可能达到目的。
(勒菲弗尔,《埃及传奇与故事》,“绿洲居民的故事”)
在埃及文学中,修辞、雄辩、动词的魔法能力是非常杰出的。
言语比任何武装战斗都要强大。
(《给梅利卡莱的教育》)
这人的言语救了他,他自己的话使得人们对他仁慈。
(勒菲弗尔《埃及传奇与故事》,“遇海难者的故事”)
在实践中,如果司法事务被一些诉讼代理人(卢居)准备,原则上还是要求自行辩护,因为言语是一种不可转让的个人财产。在晚期时代,在司法庭前进行的诉讼是书面的,它展开为双方相互攻击的诽谤性短文;西西里的狄奥多尔告诉我们,埃及人不相信律师。
习惯的做法是,申诉人将他申诉的事由、罪行发生的环境及对已犯过错的评语以书面形式呈上。辩护的人在接到他的对手的文件后,也以书面形式反驳每一项指控,以表明他并没有做别人指责他的那件事,或者是他在做那件事时,并没有犯任何错,或者至少是,他犯了错,他应得一种较轻的惩罚。然后申诉人又以书面形式回答,辩护人再以书面形式反驳。当各方都已向法官呈上两遍文件后,则由三十个被选择的人说出他们对这事的看法,大法官的职责就是向那些这样争辩的人展示马阿特的形象。在埃及人中,所有的判决都是这样做出的,因为他们认为律师用他们的言语使事实变得晦暗不明,演讲的艺术,行动的魔力,被告人的眼泪,往往导致人们对于法律和真理闭上了眼睛。事实上,那些最有经验的行政官员被一番欺骗言辞所诱惑,这样的事并不少见。因此他们相信通过将一件事件以书面形式写出来,从而去除了言语的诱惑力,他们便能够更好地审理它。
(西西里的狄奥多尔,1,76, E. 莱维约译)
在整个法老统治时期,尤其是新帝国时期,埃及的医学取得巨大的成就,影响到边境以外的地方;这一声望有助于国家的名声,医生们看到自己由此(上图中,通过被戴上金的项链)而获得了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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