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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前我国旅游保险业存在的问题
曾有经济学家预测,随着旅游市场升温、出游风险增大,旅游保险业必将“火”起来,而实际情况是,旅游保险业并没有“火”起来。除团队游客由旅行社办理保险外,大部分散客出游均处于无保状态,保险收入没有随着旅游活动的升温而大幅增加,究其原因应是多方面的。
(一)险种仍欠完善,旅游保险定位不清
旅游途中往往包含着相当多的风险因素,如乘车安全、盗抢、自然灾害等随时都有可能发生。现有法律对于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有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自助旅游者难有较好的保险品种,一些探险自助游等由于风险难料,会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旅游保险包括人身险和财产险两方面的内容。我国《保险法》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在目前分业经营的情况下,自助游者为购买旅游保险,要向两家保险公司投保,费时费力,无疑抑制了保险需求。所以,只有围绕旅游开发一批新的保险产品,把险种延伸到吃、住、行、游、健康等各个方面,不断拓宽投保渠道,旅游保险才能真正成为到手的“食品”,旅游保险才能成为真正为旅游安全服务的“及时雨”。
(二)保险意识相对落后
一部分游客对旅游保险知之甚少,一部分游客则心存侥幸,认为出外旅游就那么几天,没必要多花钱办这种保险,“保了也白保”。此外,一些游客还存在另一种认识误区,认为有了旅行社责任保险,自己的一切风险都有了保障,因此不再购买其他险种。这些都使旅游无保状况加剧。了解保险知识,区分不同的保险是非常重要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并不是对旅游中所有的风险进行赔偿。旅行社责任保险主要针对由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游客损失与伤害进行赔偿,而由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带来的游客人身与财产损失不在责任范围之内。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个人过失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导致的各种费用等,都不在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范围。
(三)旅游保险未被重视
旅游保险通常每单收取保费少,期限短,相对于保费数量较为巨大的寿险单,难以引起保险从业人员的兴趣,所以保险公司以及旅行社等都没有进行大量宣传,缺乏积极的市场营销,一方面为旅游消费者埋下了危险,同时减少了收入。而市场是不能放弃的,从保险公司长远发展大计来看,各家保险公司为提升自己在旅游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应该表现出积极的姿态,提供高质量的保险保障,提高市场竞争力,为奥运前后期大量涉外旅游保险做好准备。
三、完善北京奥运旅游保险法制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出台《旅游法》
旅游法这一概念是20世纪中叶在国际上被提出的,它是随着旅游业在“二战”后的快速发展而兴起的。在旅游业发达的国家,旅游法由于其特殊性,已经成为独立于民法、商法、行政法等部门的旅游部门法后智刚、王倩著:《旅游法规和政策》,福建人民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笔者认为,无论此种法律的名称如何,其目的应是确定我国旅游业的基本问题与基本原则的法律。伴随我国即将举办2008年奥运会,国际旅游服务一定会进入一个飞速发展的时期。我国已经在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已经作出国际服务贸易方面的“水平承诺”和“部门承诺”。而现有的旅游法制现状与世贸组织的要求尚有差距。其中,缺少旅游服务的根本大法是一个重要问题。对于旅游风险的保险问题,应在旅游业根本大法中有原则体现。
(二)深入调研,提高立法工作的针对性
旅游保险法律法规涉及多个方面,涉及法律的有基本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还会涉及到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具体来说,有《保险法》及《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等。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作的关于保险服务的承诺,也是我们履行国际义务的重要表现。对于这些法律实施的情况,以及现有法律能否适应我国目前的国际旅游保险服务现状,应当作出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提高立法工作的针对性。
(三)开发新险种,健全销售体系
保险公司要加大旅游保险产品开发力度,根据市场特点开发设计满足旅游者住、行、游等各方面需求的保险产品,建立包括交通工具、住宿旅客、观光娱乐、饮食卫生以及第三者责任等多领域的产品体系。特别是开发针对自助游的险种。目前,国外成熟的旅游者很崇尚自助游和探险游,国内的自助游者比例也较参团旅游者高,这一状况不容忽视。同时,要深入拓展销售渠道,除旅行社外,在交通部门、宾馆饭店、旅游景点等服务网络广泛设立代理机构,积极探索电话投保、网上销售等现代保险手段,适时推出简便旅游保险套餐,真正实现多层次、全方位的分销渠道,使旅游保险成为人们出门旅行可以随时、随地、随意购买的日常消费品。(四)完善旅游保险法律体系,探索提高保险附加值的有效途径在符合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和在符合旅游业与保险业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形成由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法律法规组成又彼此协调一致的旅游保险法律体系。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旅游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依法要求旅行社履行向旅行者推荐旅游保险的义务和责任,并将普及旅游保险纳入旅游主管部门的一项监管职能。
在具备条件的基础上,考虑建立与其他国家的双边联系,特别是在旅游紧急救援方面。如我国的境外旅游险就与境外救援公司进行合作,为我国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在境外出险后提供救护服务。为中意人寿保险公司提供救援服务的机构是全球最大的专业紧急救援——优普全球紧急救援公司(Europ Assistance)。中国国际旅行社救援中心于1991年2月正式成立。救援得力、理赔迅速便捷、服务方便,将保险公司传统的事后理赔,变为提前介入和及时有效的援助,在扩大保险服务范围的同时,在提升保险附加值的途径方面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体现了人性化的服务,符合“人文奥运”的理念。
据悉,根据欧盟理事会规定,从2004年6月1日起,办理旅游医疗保险是签发签证的基本前提,且最低保障金额为3万欧元参见2005年1月15日《北京晚报》。。这种规定,为旅游消费者的医疗安全提供了保障,也为相关的保险公司保证了一定的保费收入。
(五)加强旅游保险宣传,方便旅游者的购买与理赔
保险是一种无形商品,作为消费者的旅游者体验这种特殊的商品就是通过接受保险公司的服务来实现的,保险公司可以考虑增加旅游保险的销售渠道,简化理赔的程序,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人性化的服务。针对旅游者对旅游保险了解不多的问题,保险公司可以加大保险知识宣传的力度。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保险产品功能和保险法律、法规的宣传、咨询等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和维权意识。建议如下:1自2005年起,通过新闻媒体在旅游黄金周预报体系中增加旅游保险提示的内容。2通过旅行社、保险公司、政府主管部门等专业网站介绍旅游产品和购买指南。3出版旅游保险法律知识等相关宣传手册。
旅游保险的市场潜力是客观存在的,但什么时候可以随着旅游的火热而火起来,保险公司本身的努力是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的。
旅游保险的发展,需要保险公司和广大旅游者的共同努力。保险公司要付出努力,开发新险种,将过去不可承保的风险转化为可保风险,在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同时,扩大保险公司的利润来源。旅游者要提高风险和保险意识,为自己的身家性命选择合适的保障。
(六)提高保险意识
旅游者保险法律意识相对落后是制约旅游保险以及确保旅游者自身安全的障碍。例如,2002年5月7日发生的大连空难,在103名乘客中,只有39人购买了航空意外保险,2004年11月21日包头空难发生之后,人们购买航意险的人数有所上升,但比例仍不到一半。
综上所述,举办奥运会对许多行业产生巨大影响,旅游经济将是奥运经济的重头戏。旅游业是为游客提供“行、游、住、食、购、娱”综合服务的大系统,各行业具有关联性。旅游保险是众多旅游关联环节中的一员,这一环节的薄弱必将引起连锁反应。旅游保险问题虽然以个案形式出现,十分具体,只是整个奥运经济的一个部分,但旅游保险的法制建设却是奥运法制环境的重要部分,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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