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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辜决生死
案发当时>>>
袁捷与往日一样趁着夜色来与紫玉姑娘幽会,不料紫玉已经发现了他藏在隔壁柴房的库银。面对紫玉的质问,袁捷恼羞成怒,竟将紫玉击昏后抛入河中。宋慈向来嘉州宣旨的薛庭松、冯御史等重臣推说出袁捷盗取库银、杀人栽赃的案情,并带领众人来到袁捷与紫玉幽会的小院落,搜出了被盗库银。尽管如此袁捷仍不认罪,不料紫玉忽然从房中走出。原来宋慈早就安排捕头赵跟踪袁捷,在案发当晚及时救出了紫玉。紫玉头部受了轻伤,并无性命之忧,当场将袁捷露出真面目后谋杀未遂的情节一一道出。
——电视剧《大宋提刑官》之“库银失盗案”
断案宝典
在古代的科学及技术条件下,对于很多伤害行为很难确定伤害程度。像电视剧中紫玉姑娘脑部受伤的这种情况,或者是内脏损伤、内出血等在当时是没有办法检验定性的,所以中国古代法律很早就设立了一项叫做“保辜”的制度,按照受害人在一定时限后的伤势来确定加害人的罪名,如果在时限内受害人因伤死亡,就要定被告杀人罪;如果是在时限以外死亡的,就只是个伤害罪。
西汉初年的“二年律令”规定保辜的时限是二十天,这是现存最早关于“保辜”的法律条文,其下限是公元前186年。这种“一刀切”的法律应该是从秦国的法律继承来的。以后各代的法律逐步改善,《唐律疏议·斗讼律》根据手足伤人、“他物”伤人、用刃具以及开水或火炬伤人、折断人肢骨或造成暴露出骨骼的开放性创口等实际情况,把保辜期限规定为十天、二十天、三十天和五十天。受害人在期限内死亡的,即按照杀人罪处罚加害人。这样的规定就考虑得比较周到了一点。
宋代在唐朝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比如规定咬伤别人或用硬底的鞋子或靴子踢伤人的,可以依照“他物”伤人来设定保辜。如果受伤的妇女在保辜期限内流产,保辜期限要在流产后增加三十天,但是和原来设定的保辜期限相加的总和不得超过五十天。还特意规定,在保辜时限内受伤者因为伤口破伤风而导致死亡的,也要作为杀人罪处理。宋慈在《洗冤集录》的《条令》部分引用了很多宋代关于“保辜”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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