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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摆排场
从明代作家凌蒙初的《二刻拍案惊奇》卷三十一“行孝子到底不简尸殉节妇留待双出柩”的开头部分,可以看出古代官员们主持检验时的排场:
今法:被人殴死者,必要简(即检,下同)尸;简得致命伤痕,方准抵偿,问入死罪,可无冤枉。本为良法,自古道“法立弊生”,只因有此一简,便有许多奸巧做出来。那把人命图赖人的,不到得就要这个人偿命,只此一简,已够奈何着他了。你道为何?官府一准简尸,地方上搭厂的就要“搭厂钱”,跟官门、皂、轿夫、吹手多要“酒饭钱”,仵作人要“开手钱”、“洗手钱”,至于官面前桌上要“烧香钱”、“朱墨钱”、“笔砚钱”,毡条、坐褥俱被告人所备。还有不肖佐贰要摆案酒,要折盘盏,各项名色甚多,不可尽述。就简得雪白无伤,这人家已去了七八了。就问得原告招诬,何益于事?所以奸徒与人有仇,便思将人命为奇货。官府动笔判个“简”字,何等容易,道人命事应得的,岂知有此等害人不小的事?
可见,一旦要检验尸体,现场附近就要搭起一座棚子(即“厂”),用做临时公堂,供官员端坐其中,主持检验。跟随长官的有门子(专门随身服侍官员的少年衙役)、皂隶(充当官员随行及办公时护卫的衙役),以及为长官抬轿的轿夫,为长官出行开道的吹鼓手等等一帮衙役,到了检验现场都要吃要喝。在那个临时公堂里,照样要摆上公案,前面要烧香驱逐尸臭,公案上要铺上毡条桌布,要有文房四宝,官员坐的交椅上要铺设褥子。按照制度,明朝时主持检验的只能是州县正印官,可是那些衙门里的“佐贰官”(县丞、典史等辅助官员)往往也要插一脚,要借着检验的机会去勒索酒席。所有的这些费用统统都要被指控的凶手支付,所以凌蒙初感叹说,即使是后来检验出来被指控者无辜,那户人家也已经花费了全家资产的十分之七八,接近于倾家荡产了。他说很多无赖就以此进行敲诈,官府哪里会知道一批准“检”就会给人带来多大的祸害。宋慈在《洗冤集录·检复总说》的一开头就告诫主持检验的官员不要预先派出亲信的衙役、公差,或者是家仆到现场去打前站,号称是探路,或者是预先安排布置,这些都会骚扰乡间百姓,“此害最深,切须戒忌”。
宋慈另外还告诫说:一旦确定出发检验,主持检验的官员就不可以接见案发当地附近的官员、秀才、术人、僧道,防止被这些人误导,也可以防止被人投诉。在发出的检验公文上先不要明确检验的时刻,能够准确估计出到达现场的时间才可以在公文上明确书写,防止因为道路行走不便而延误。出发后要约束随行人员不得自行离开官员走动,防止这些人去敲诈当事人。须要在城外过夜的,要保证随行人员不擅自离开。如果是夜宿百姓房屋的,先要问清楚房东和当事人是否有亲属关系,防止落下嫌疑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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