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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当时(选载)》作者: 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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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书目 

《案发当时》 第二部分
“君子”只动口

作者:郭建    出版社:中华书局

    “君子”只动口

    案发当时>>>

    童四出门在外,留下年轻貌美的妻子何氏独自在家。一名男子趁夜强行闯入童家向何氏求欢,何氏宁死不从,被该男子杀死后奸尸。案发地青阳县的白老知县即将离任,却发生了如此令人发指的杀人奸尸案。白老知县是英姑父亲当年的同窗好友,二十年前曾获皇帝亲题的“百官楷模”御匾。其人一身正气,对自己经手的这最后一起命案毫不怠慢。他亲自到案发现场勘验,发现了一把写有城里首富吕文周大名的扇子,立即将吕文周捉拿归案。

    ——电视剧《大宋提刑官》之“遗扇嫁祸案”

    断案宝典

    其实在宋代真实的案件调查中,像白贤这样即将离任的官员是不会亲自到命案现场勘查和检验尸体的。宋代法律有一个特别的规定,已经任满、准备离任或者正要接受朝廷恩赏的官员,不得差出去检验尸体。这或许是为了某种迷信,惟恐检验尸体给官员带来恶运。如果死者只是“人力、女使”(贱民身份的仆人),只要听取主人的证词,派出衙门里的衙役公人去主持检验就可以了,没有必要麻烦官员“大人”、“老爷”。而且宋代法律还有个特别规定,就是地方衙门依次差出检验尸体的官员只能是文官,武官不得参与。

    去检验尸体的官员也不过是主持尸体检验的“动口”者,他们是决不会亲自动手翻动尸体的。从秦简《封诊式》的“令史”(书吏,政府部门的职员)到《洗冤集录·条令》中记载的“监当官”(负责该项事务的意思),主持检验的官员级别不断升高。宋朝时,州的司理参军(州衙门专门负责在司法审判中查清事实的官员)和县的县尉(负责治安、刑事案件侦查的官员)前往主持,如有特殊情况就依次派出县主簿(掌管文书档案的官员)、县丞(知县的副手),只是县丞不得出本县界去检验;如果这些“监当官”都因有公务不能差出,县的最高长官知县就要亲自出马去检验了。

    元朝法律开始规定由各地的“正官”来主持尸体检验工作。按照元朝《经世大典》的规定,无论是初检还是复检,都必须由正官来主持。明清两朝法律规定的主持检验的官员级别最高,严格规定只能由各地方官府的“正印官”(也叫“正堂”、“大堂”,指地方官府的长官,如知县、知州)主持检验。

    地方长官一般会在任期内出动检验多少次?这个问题涉及到社会治安状况等等复杂的不同情况,难以下个定论。清朝嘉庆、道光年间的地方官高廷瑶在他回忆录性质的笔记《宦游纪略》里说,他在六安县当了十个月的代理知县,出动主持检验三十多次,平均每月有三次左右。这或许可以作为非战乱的太平时期普通地方长官主持检验的基本数据。和他在这十个月里处理的一千三百多宗诉讼案件相比,这个工作实在还不算是太繁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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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10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用户评论

  • 评论者:黑眼豆豆  评论时间:2008-08-02 23:31:55  IP:已记录  
  • 拍成电视都很好看了,那么此书就当然也不会逊色啦。
  • 评论者:灵  评论时间:2008-07-15 15:40:05  IP:已记录  
  • 那个"狐朋##友"写什么呀?
  • 评论者:搜狐网友  评论时间:2008-07-15 15:38:07  IP:已记录  
  • 写两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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