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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隶臣妾”
现在知道的最早的尸体检验者是战国时期秦国的“牢隶臣”、“牢隶妾”。“隶臣”和“隶妾”合称“隶臣妾”,是从事官府勤杂工作的男女奴隶,其主要的来源是连坐受罚被“收”入官府的罪犯家属,战场上主动投降的战俘,以及“隶臣妾”的子女等等。他们跟随官吏到现场,实际翻动、检视尸体后要在检验的笔录“爰书”上记录姓名。
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简《封诊式》中,凡是提到官府派员前往检验的,都是带了“牢隶臣”一同前往;而有一个检验妇女因斗殴“出子”(流产)的事例,则是由“隶妾数字”者(曾经多次生育的女奴)检验妇女身体。
报案笔录:某里士伍的妻子来报案,说:“我怀孕已经六个月了,白天和同里的一个中年妇女发生争吵,拉扯推搡,被她推倒在地。幸好有同里人一位公士前来抢救。我回到家就腹痛不止,没有成熟的胎儿流产。现在我带着包裹好的流产胎儿到衙门来报案。”
处理意见:立即派出了令史前往逮捕那名中年妇女。并命令立即检验胎儿的性别、是否有了头发以及其他状况。又命令曾生育几次的隶妾来检验报案妇女的下身。又传讯她的家人,以及她家附近邻居,调查她腹痛和流产的情况。
县丞的检验笔录:命令令史、隶臣检验报案妇女所带来的胎儿。包裹胎儿的布上有血污,胎儿大小与手掌相仿,看不出人样。放在水盆里晃动,血污散开,可以看出头颅、身体、手臂、手指、双腿、双脚以及脚趾都像人,但无法辨认眼睛、耳朵、鼻子和男女。从水中取出后又呈现出血块的样子。另一笔录说:命令曾生育几次的两名隶妾一起检验报案妇女,都报告说她的下身附近有干血迹,仍然有少许血水渗出,并不是月经。隶妾曾经怀孕后流产,说报案妇女的下身及出血的情况和那次一样。
西汉文帝推行法制改革,废除了将罪犯的家属“收孥”的法律,以后又废除了肉刑(身体残害刑)并将劳役刑设定服刑期,“隶臣妾”成为一种刑罚种类,为官府服劳役,时间不过一两年。到了东汉时期这种刑罚名称就逐渐消失了。
这以后实行尸体检验时实际操作者的身份究竟是什么,根据现有的史料还没有办法确切搞清楚。不过从历代将官府勤杂工作以及地方政府的行政费用都向当地民众实行摊派的惯例来看,官府需要有人去翻检尸体,在古代社会环境里,解决的办法就是摊派到殡葬业的从业者身上,也就出现了宋代专门为官府检验尸体的“仵作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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