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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死的盗贼
北宋时有个叫余良肱的著名地方官,他在进士及第后初次为官,就在复检尸体时从致命伤痕发现疑点,抓获真凶,显示出过人的才干。
他当时担任荆湖南路(治所位于今湖南长沙)的司理参军,是负责司法审判的。下属的一个县里上报了一个杀人案件,说是已经捕获罪犯,罪犯也已认罪,请求结案,并执行死刑。余良肱仔细阅读了卷宗,并参与了尸体的复检,对致命伤口进行了仔细研究,在和凶器对比时,对此案的审判产生了很大的怀疑,他说:“难道会有刀刃长一尺多,而造成的伤口却连一寸大小都没有的事情?”
他向长官提出,暂时搁置这个案件,由他亲自组织,重新展开侦查,果然在不久后就抓获了真正的罪犯,原来基层县衙门上报案件时的那个所谓罪犯是屈打成招的。
根据《棠阴比事补编》的记载,宋代有一位姓杨的官员,也是在对伤痕的检验中发现疑点,得以平反冤案的。
在南宋时,越州会稽县(今浙江绍兴)为了防治盗案,制定了一项地方土政策,凡是在地方保甲内发生的盗案,没有能够破案抓住盗贼的,被盗人家的损失就要由保长来负责赔偿。当时有一户人家被盗,这户人家发觉后就操起棍棒猛追,追上了就猛打,那盗贼被打倒在地,这户人家就把他抬到保长家去报案。保长也不敢怠慢,立刻将这人捆绑严实,抬到官府去。不料走到半路上,这个盗贼就死了。
会稽县官府在检验尸体后,见这死者身上有不少伤痕,手脚捆扎的痕迹也很明显。就定为是捆扎过紧致死,是保长的责任,要定保长一个擅自杀人的死罪。会稽县就将这案件上报给越州衙门。那位姓杨的官员当时正在越州担任录事参军,有复核下属各县上报案件的职责。他仔细阅读核对卷宗,发现检验尸格上记录在案的分明有一处是致命部位的伤痕:左肋下有一道长一寸二分的伤痕,而且奇怪的是这块伤痕的中央有一条白色的痕迹。显然致死的原因应该是被那户人家用棍棒打到这一致命处。
姓杨的官员把这一疑点向县衙门的承办官员指出,可是那些官员都不愿意更改,说已经结案了,怎么能够再推翻重审?实际上这是不想因判断失误而被处分。姓杨的官员坚持要重新调查,又向知州报告,得到批准。姓杨的官员将追赶并殴打盗贼的那户人家传唤到案,再次进行调查取证,并缴了当时使用的棍棒进行对比,果然找到了一根头部有道大裂缝的棍子,和尸体上那处致命伤刚好吻合,足以证明那盗贼是被那户人家追打致死,和保长的捆绑关系不大。于是他按照法律拟定判决意见:捕盗时因盗贼逃跑、拒捕而打死盗贼的,是一个可以用钱财赎刑的罪名;那保长没有及时抢救导致罪犯死在路上,也不过应判个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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