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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密疑案
武松诉状被驳回
《水浒传》第二十五回“偷骨殖何九送丧供人头武二设祭”里描写武松出差回来,打听得哥哥武大郎被嫂子潘金莲和奸夫西门庆害死,找到了旁证,到衙门告状:
次日早晨,武松在厅上告禀,催逼知县拿人。谁想这官人贪图贿赂,回出骨殖并银子来,说道:“武松,你休听外人挑拨你和西门庆做对头;这件事不明白,难以对理。圣人云:‘经目之事,犹恐未真;背后之言,岂能全信?’不可一时造次。”狱吏便道:“都头,但凡人命之事,须要尸、伤、病、物、踪,——五件俱全,方可推问得。”
同样的故事在《金瓶梅》的第九回“西门庆偷娶潘金莲武都头误打李皂隶”里,也基本重复:
谁想这官人受了贿赂,早发下状子来,说道:“武松,你休听外人挑拨,和西门庆做对头。这件事欠明白,难以问理。圣人云:经目之事,犹恐未真;背后之言,岂能全信?你不可一时造次。”当该吏典在傍,便道:“都头,你在衙门里也晓得法律,但凡人命之事,须要尸、伤、病、物、踪,五件事俱完,方可推问。你那哥哥尸首又没了,怎生问理?”
这里的“但凡人命之事,须要尸、伤、病、物、踪,五件事俱完,方可推问”,确实可以称之为中国古代法律处理人命案件的“五大要件”,官府处理人命案件,必须要具备这五个方面的证据。这五个要件,“尸”,是指尸体;“伤”,是指经过尸体检验以后发现的致命伤痕;“病”,也是指经过尸体检验后发现的致死的病因;“物”,就是指物证,尤其是指致命的凶器;“踪”,就是指具有足以证明行凶情节的证人证言等。很显然,在这五大要件里“重中之重”的,就是尸体,没有尸体,其他的要件要么是根本不成立,要么就是证明力不过硬。
不过这项法律原则倒不是在宋代的法典里明文规定的,它只是司法界的一个惯例,是一个审理的原则。现在可以看到的宋代最初的法典《宋刑统》里,并没有这样明确的条文。而且不仅是宋代,中国古代任何一个朝代的法律都没有这样硬性的法律明文规定。因为法律规定也是会产生行为导向的,如果有了这样的明文规定,万一“启发”了凶徒毁尸灭迹,比如《水浒传》里王婆、西门庆那样将武大郎尸体火化,那将是多坏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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