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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讨气绝”
案发当时>>>
嘉州库银一夜之间失盗二十万两。被控勾结盗贼劫走库银的库监公孙健,经严刑审讯后发狂似地撞墙自杀了。宋慈接手此案,要验公孙健的尸体,一旁的周师爷回话说,经仵作检验他已让人将公孙健的尸体随便找个地方埋了。宋慈当即说重大疑犯生要见人死要见尸,他奉旨查案有权验尸,让周师爷再找到那个随便的地方把尸体挖出来检验。一验之下,那挖出的尸体竟是一个病死的老农。之后捕头王找到公孙健的尸体,经宋慈验定,公孙健曾被毒打,骨断数处,舌头被割掉,强塞入咽,致使气息难通,最后撞壁而死。
——电视剧《大宋提行官》之“库银失盗案”
断案宝典
宋代将尸体检验制度发展到了高峰。根据《洗冤集录·条令》所摘录的宋代有关的法律制度,尸体检验制度已是非常完备。原则上一切死者的尸体都必须要经过官府的检验。这方面宋代的法律规定得非常细致,这些规定可以归纳如下:
无论什么死因,凡是死者在临死前没有“缌麻”以上的亲属(一般而言是同五代以内的亲属,是法定的最远的亲属)在场的,都必须要由官员亲临检验。有他杀嫌疑的,必须要经过“初检”、“复检”两次检验。仆人、丫鬟死亡的,主人应该到官府报告记录在案后,由官府派遣衙役公差前去检验。
一切在押的嫌疑人和在押、在遣送途中的罪犯非正常死亡的,或者是经过了官府传讯、责打后在十日以内发生死亡的,都必须经过官府重复两次的检验才允许埋葬。亲属在外地的要通知认领,无人领尸的官府代为埋葬。
中国古代监狱的性质和现代的监狱有所不同,古代的监狱基本上不是执行刑罚的场所,而是关押被指控的嫌疑人和已经宣布判决、等待上级复审或等待执行刑罚的待决犯。与现在看守所的性质相近。古代对于监狱的管理,至少从制度来说还是相当严谨的。尤其是宋代,即使是对于监狱中死亡的在押人员的尸体检验,也做了特别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为了防止监狱里发生暗害囚犯的情况而特别设计的,无论实际情况如何,至少在制度上是健全的。
以后几个朝代的法律就没有这样详细。尤其是明代,法律规定监狱里的在押人员,如果确实是患病、经过“看治”后死亡的,就允许死者亲属申请“免检”,将尸体抬回去安葬。这项立法的原意可能是为了减少官府检验的工作压力、省去麻烦,同时也是为了保全死者的“脸面”。可是未经过检验的“患病”后“看治而死”,如何可以让人相信是“情无可疑”?而且虽然是要由在押人的亲属来申请“免检”,可是设想在官府的压力下,亲属连死者最后一面都见不到,除了接受官府那“情无可疑”的结论外,怎么有可能来对抗官府、坚持要求检验?
这一立法漏洞给官员授意牢头禁子暗害在押人员提供了方便,只要不是头破血流那样的加害方式,就可以声称在押人“患病”死亡,向长官“讨气绝”(申请填写“因病气绝”的单据,然后让亲属画押)。这在明清社会已经成为一项常识性的俗谚,一讲到“讨气绝”,就知道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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