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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当时(选载)》作者: 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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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书目 

《案发当时》 第一部分
身体与“孝道”

作者:郭建    出版社:中华书局

    身体与“孝道”

    中国古代文化最讲究的就是“孝”。虽然世界上其他的古代文明都强调子孙要孝顺父母,但是都不像中国古代这样,“孝”成为整个伦理道德体系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所谓“百善孝为首”。而且在有关“孝”的种种行为原则中,保持身体完整被赋予了神秘色彩,将其作为“孝”的一个最基本的出发点。比如后来被奉为儒家经典的《孝经》里就明确指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儿孙们必须要随时注意保护自己的身体,这是最基本的孝行。当然对于去世的父祖,自然也要加倍小心地保持遗体的完整。儒家经典《礼记·檀弓上》要求:“丧三日而殡,凡附于身者,必诚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意思就是说父母去世以后,应该将遗体恭敬地陈列三日再进行殡葬,还要注意保持遗体的原形,身体各部位都要认真梳洗干净,不要留下遗憾。《礼记·问丧》说父亲死后,孝子要毁衣跣足,痛哭不止,“水浆不入口,三日不举火”,三天里不吃不喝,不起火烧饭,然后再行殡殓。这部经典解释这样做的原因是:父亲去世后,孝子“悲哀志懑”,所以“匍匐而哭之”,希望父亲能够复生,还想不到殡葬之类的事情。哭丧三天后,父亲复生的希望已经破灭,才可以进行殡殓,举行丧葬之礼。而丧礼是儒家提倡的“五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成全孝子的重要标志。

    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历代都将亵渎他人尸体作为极其严重的罪行来处罚。刘宋案件中讲到移动路上的遗尸就是“不道”重罪。以后唐朝的法典《唐律疏议》更是细致规定:凡是以焚烧、支解之类手段残害死尸或者是将尸体遗弃到江湖水中去的,都要按照“斗杀”罪减一等(流三千里)处罚;如果仅仅是损伤尸体的,也是按照斗杀罪减二等(徒三年);但如果残害、遗弃的是自己尊亲属的尸体,那就要按照斗杀罪处以斩首死刑。如果在耕作、施工时发现无名尸首不予以埋葬,随意丢弃的,也要处以徒二年;把尸体烧毁的,处徒三年;如果是尊亲属的尸体,就要加罪一等;烧毁棺槨的,处以流三千里;烧毁尊亲属尸体的,就要判处绞刑。这些规定基本都被以后宋元明清各个朝代沿袭。

    国家的刑罚制度,实际上都是这个国家文化所推崇的价值观念的“镜像”,国家的价值观念推崇什么刑罚就针对什么。正因为中国古代文化强调保持遗体完整的神圣性,所以反过来,中国古代的法律对于严重破坏统治秩序者的惩罚,也是以侮辱其尸体为特色的。比如斩首、腰斩等刑罚与尸体完整的绞刑相比,就是要重得多的刑罚。战国时期就开始对极其严重的罪行广泛使用“戮”(处死罪犯并侮辱尸体)、“磔”(分解切碎罪人尸体)等酷刑。五代时期出现并被后世长期沿用的“凌迟”(以利刃割肉使罪人缓慢而痛苦地死去)刑也具有毁坏罪人尸体的目的。明清时期还有“戮尸”的刑罚,对于死后被发现有一些重大罪行的人,要把其尸体从坟墓里挖出来,打碎骸骨,焚尸扬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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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10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用户评论

  • 评论者:黑眼豆豆  评论时间:2008-08-02 23:31:55  IP:已记录  
  • 拍成电视都很好看了,那么此书就当然也不会逊色啦。
  • 评论者:灵  评论时间:2008-07-15 15:40:05  IP:已记录  
  • 那个"狐朋##友"写什么呀?
  • 评论者:搜狐网友  评论时间:2008-07-15 15:38:07  IP:已记录  
  • 写两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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