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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吐长虫妻子剖尸
早于宋慈编写《洗冤集录》大约八百年的公元460年,就是南朝刘宋的大明四年,沛郡相县(今安徽濉溪县西)发生了一件奇案。
有个叫唐赐的男子到邻村的一个亲戚家喝酒后,回到家里腹中巨痛,禁不住连连呕吐,居然从口中吐出了十几条长虫。唐赐见自己吐出这么多长虫,吓得精神崩溃,居然一命呜呼了。中国古代的人们总是认为肚子里生虫这种事情是有人给自己施展了“蛊毒”的巫术魔法。弥留之际,唐赐告诉妻子张氏,等自己死后要剖开自己的肚子,看看究竟是什么样的“蛊虫”在作怪,或许也有要找到证据去告那户亲戚的意思。
张氏遵从丈夫的遗愿,在丈夫死后亲自剖开尸体检查。这件事被邻居知道后,就到当地官府告发她破坏丈夫的尸体。当地官府将张氏以“忍行刳剖”丈夫遗体的罪名抓了起来。另外,又因唐赐的儿子唐副不阻止母亲干这“伤天害理”的事情,把唐副也抓了起来。
不过就在这个案子审判前,朝廷发布了大赦令。按照古代法律,发生在大赦令下达前的普通刑事案件都一律不得受理和处置,只有被认为是特别严重的“不道”(违反天道)案件才可以照常处理。而这个案件过去从来没有遇到过,依据法律也没法确定这是“不道”罪名,有关的法律只是规定:伤害死尸的,要处以四岁刑(关押服四年苦役);妻子伤害丈夫,应判处五岁刑;儿子不孝顺父母的,处以“弃市”(死刑)。这三条法律都不能直接适用于这个案件。地方官府只得将这个案件上报到朝廷,请求朝廷裁决。
在朝廷各部门官员讨论这个案件时,主管司法审判的三公曹的郎官刘勰认为:“张氏是忍痛遵从丈夫的遗言,唐副作为儿子也没有阻止的道理。考虑到这件事情的动机,并不是残忍伤害丈夫遗体,应该可以宽大处理。”
可是吏部尚书、朝中著名的老臣顾恺之却认为:“法律规定移动道路上的遗尸,都要作为‘不道’来处理,更何况是作为妻子对丈夫的遗体施行常人所不忍心做的行为?法官不应偏离正道去照顾小恩小惠,应按照大是大非的道理来裁断。唐副应作为‘不孝’罪,张氏要作为‘不道’罪来处理。”
这场针锋相对的讨论没有结果,宰相只得将双方的意见都上报给皇帝。当时的皇帝名叫刘骏(史称宋孝武帝)一直很欣赏顾恺之的见识,前一年还曾特意批示已到退休年龄的顾恺之留任吏部尚书。因此他很快就批示按照顾恺之的意见判决此案:张氏与唐副都是死罪。(这个案件记载于《宋书·顾恺之传》和《通典·刑法八》)
口吐长虫这种事情在今天的人们看来,显然是由于平时饮食不卫生,得了寄生虫病。一下子吃过多的酒食,就刺激了平时寄生在肠道、胆道里的蛔虫,因而发作。可当时没有这样的卫生知识,唐赐就认为自己死期将至,还让妻子剖开自己的肚子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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