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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国的《封诊式》及二千二百多年前的尸检制度
其实“有伤才伸冤”的司法原则早在秦国的《封诊式》中就有体现。“封”是查封的意思,“诊”是勘查、检验的意思,“式”就是指执行政务的标准“式样”(程序)的意思。《封诊式》是发现于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一类法律文件,都是举一个事例来说明具体应该遵循的有关制度,以供各级官吏在类似情况下照“式”实施。它们最晚被埋入坟墓陪葬的年限为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可以算是目前我们所能看到中国最早的有关司法检验的制度。
从《封诊式》里可以发现,战国时已经明确规定,一切非正常死亡的和无名尸体或者是发生纠纷而造成人身危害后果的,都要进行官方的检验。报案和检验,都要做成“爰书”(司法笔录),记录存档,给下一步的定罪量刑做依据。秦国的制度后来被汉朝沿用,以后各朝也相继,检验有伤才可以为受害人伸冤早已制度化。
《封诊式》可以说就是这些“爰书”的格式。在我们现在可以看到的这些有关检验的“爰书”里,都是些具有典型意义的事例,有“贼死”(被故意杀死)、“经死”(上吊自杀)、“出子”(斗殴引起的妇女流产)等等,比较特殊的则有对于首级的检验和对于麻风病人的检验。
《封诊式》中的“贼死”,是一件故意杀人案件的检验报告:
报案笔录:有一个亭(秦国基层治安机构,也负责招待过往官吏,一般设在大路沿线)的求盗(治安警察性质的官府工作人员)来报案,说:“在本机构负责的地区内,发现一个被人故意杀死的束发装束无名男子,特来报案。”令史(县级政府的低级文员)立即前往检验。
令史所做的检验笔录:男子的尸体在某一房屋的南面,仰面躺卧。在头部脑门的左角上有一处刃伤,背部也有两处,都是从上往下的方向,长度各四寸,宽各一寸,像是用斧子砍的。脑门角上的伤口曾大量出血,在地面上头部及背部的出血痕迹,都已经无法丈量。身上没有其他的伤口。死者穿着的布衣裤各一件,外衣的背部有两个破口,和身体背部的伤口位置吻合,外衣及裤子上都有污血。男子尸体的西面有一双秦国式样的鞋子,一只离开尸体六步,另一只相距十步,鞋子合男子的脚。现场地面很硬,找不到凶手的脚印。这名男子是成年人,比较壮实,肤色较白,身高七尺一寸,头发长二尺。肚子上有两处旧伤疤。男子尸体距离某亭百步,距离某里士伍(百姓)的房屋是二百步。
处理意见是,令求盗用布匹卷起该男子尸体埋葬于某处,等待进一步的处分命令。将男子的衣服和鞋子提交给县衙门。询问求盗以及亭内其他人员、邻人,是否知道这名男子是哪一天死的,听见呼救的声音没有。
秦国商鞅变法时确立起二十等爵位制度,规定战场上斩得敌方一个首级的,就可以晋升一级爵位。因此战场上的首级成了士兵的重要目标,为了防止有人争夺或冒功,《封诊式》里有两件关于检验首级的事例,这是很有特色的。
其一是“夺首”,为某个军队的官员做的报案笔录:里士伍甲押送一名被捆绑的男子丙,提着一个首级,和另一个男子丁一起来报案。甲报告说:“我是某军队尉官的部下书吏,跟随长官在邢丘城作战。今日在军队营地见这个丙用剑砍伤了这位男子丁,抢了这个首级。因此我立即逮捕了他前来报告。”当即检验了这个首级,也检验了丁的伤口。
还有一个官吏做的笔录,标题无法释读,也是讲军人之间争夺战场首级。
一个士伍(平民士兵)和一个“公士”(最低级的爵位)在邢丘城战役后争夺一个首级,告到官府来,都说这个首级是自己在战斗中斩获的。官府仔细检验了那个首级并记录在案:长发,在发迹右角有一个伤口,有五寸长,深到骨头,看上去像是剑砍的;首级的头颈部位砍得很不整齐。已经将首级封存,在封泥上写上要求同部队士兵前来对证的字样。
◎附录原文:
凡尸,在身无痕损,唯面色有青黯,或一边似肿,多是被人以物搭口鼻及罨捂杀。或是用手巾、布袋之类绞杀不见痕,更看顶上肉硬即是。切要者,手足有无系缚痕,舌上恐有嚼破痕,大小便二处恐有踏肿痕。若无此类,方看口内有无涎唾,喉间肿与不肿,如有涎及肿,恐患缠喉风死,宜详。
若究得行凶人,当来有窥谋、事迹分明、又已招伏,方可检出。若无影迹,即恐是酒醉卒死。
昔有甲乙同行,乙有随身衣物而甲欲谋取之。甲呼乙行路,至溪河欲渡。中流,甲执乙就水而死,是无痕也,何以验之?先验其尸瘦劣、大小,十指甲各黑黯色,指甲及鼻孔内各有沙泥,胸前赤色,口唇青班,腹肚胀。此乃乙劣而为甲之所执于水而致死也。当究甲之元情,须有赃证以观此验,万无一失。
——宋慈《洗冤集录·疑难杂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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