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择字色: 选择背景色:
回书目 
在大臣中,对于官吏的腐败犯罪行为也采取一种姑息态度,甚至用儒家的所谓仁义道德干预案件的处理,为姑息罪犯提供了理论依据。比如,朝廷重臣不忽木,“人称其平恕”,其本传记载了他的具体主张,其一是:“有奴告主者,主被诛,诏即以其主所居官与之。不忽木言:‘若此必大坏天下之风俗,使人情愈薄,无复上下之分矣。’”其二是:“有因父官受贿赂,御史必欲归罪其父,不忽木曰:‘风纪之司,以宣政化、励风俗为先,若使子证父,何以兴孝。’”其三是:“枢密受人玉带,征赃不叙,御史言罪太轻,不忽木曰:‘礼,大臣贪墨,惟曰簠簋(古代盛食物的用具)不饰,若加笞辱,非刑不上大夫之意。’”在这里,不忽木强调的是父子之情、主奴之义,强调的是所谓“励风俗”、“宣政化”,强调的是“刑不上大夫”,这些都是儒家义理派的主张,在这种旗号下,他们可以置任何法制、公理于不顾,其结果却是促使官吏队伍进一步腐化,并不能达到“宣政化、励风俗”的目的。当时就曾经有人对这种现象提出了尖锐批评:“内而朝廷,外而州县,无一事无弊,无一事无病。”从此,元代政治的腐败就更加严重了。
回书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