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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镇里对这一做法起初很有意见,但最后还是默许了。镇里对寮东村新村委会运行一年的政绩是满意的,因为,这个以前的“上访村”,没有一人上访了。
但是,镇政府的满意,并不表明吴满意。他在现实中处处感到村支部的掣肘。吴锡铭递给我一份2000年7月26日的《人民日报》,第九版上的文章说,吴上任快一年了,却没有领到一分钱工资。这倒不是因为村里不发放,而是因为村委会和党支部就干部脱产问题,一直没有协调好。
村委会组织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得很明白:村民会议有权决定“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依据这个条款,组阁后的新村委会召集了第一次村民代表大会,对哪些干部可以脱产领工资进行表决。村支部有两个委员,是“潘义汉时代”的阁僚。愤怒于“潘义汉时代”的腐败与混乱,其中一个支委被表决为不同意脱产。
吴锡铭和村委会人员坚称,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必须得到尊重。话说回来,村委会组织法中,没有哪一条规定支部成员一定要脱产领工资。镇里和村支部则表示,村民代表大会的表决必须被推翻,他们的理由是,不如此,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如何体现?
2002年春天,起因于村委会和党支部之间的争执,吴锡铭当了一回被告。
是年初,瓯海区菜篮子有限公司依法征用了寮东村27.74亩土地,开办禽蛋市场,被征地农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享有劳动力安置用房指标(土地使用权)3.78亩。
3月21日,菜篮子公司、村委会、被征地农户三方达成协议,菜篮子公司一次性付给被征地农户8.3万元,不再安排劳力就业。村委会依据协议,将征地手续办妥,菜篮子公司也及时将安置金发给了农户。可是,坚持依法办事的吴锡铭却无法按照协议将土地交给菜篮子公司。因为,村支部的“会议纪要”搅了局。
菜篮子公司的约定义务履行了,寮东村支部书记为代表的村支部委员会却不认账。他们邀请一副镇长在一起开了一个协调会,通过了一个推翻原协议的“协调会议纪要”,并要求菜篮子公司的老总在“纪要”上签字。菜篮子公司忍无可忍,将寮东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就这样,尽管吴锡铭根本没有参加这个会议,会议的“纪要”还是让他和他的村委班子背上了“违约”的“罪名”。
《北京法制报》记者深入调查后,得知该方案之所以出笼的前因后果:吴锡铭当选村委主任后,非常在意菜篮子公司的征地事宜,充分寻求法律和政策依据,最大程度地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户的权利,使每亩被征地共获得的补偿金是该地区同期征地补偿金的两倍多,所以被征地农户十分满意。但镇里却对此另有看法。一位镇委书记亲口对吴说,你把镇里的工作搞得十分被动,与各村不平衡。
然而,法律并不在乎镇委书记的“平衡论”。由于违约,法院判决寮东村村委会支付菜篮子公司违约金26.97万元,加上诉讼费,寮东村的账户上顿时“蒸发”了将近30万元。
答辩状中,一贯豁达开朗的吴锡铭没忘记幽了自己一默:“原告诉称的案情都是事实。由于答辩人内部存在两套班子(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被征的3.78亩国有土地在菜篮子公司交清了土地补偿金和劳力安置费,并由答辩人主持为该建设项目进行法定程序招投标开发建设事项后,应当由答辩人配合菜篮子公司去办理转让手续,但由于该地块成为‘热土’后,村党支部这套班子和村委会一名成员违法阻挠,致使答辩人无法履行协议……实在有愧于原告。”
“他的话不仅仅是觉得有愧于原告,还是对自身无力改变现状的大悲哀。”2000年5月27日的《北京法制报》将此案见诸报端后,中法网网友木杉留下“悲哀的言论”。另一网友,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周娜说,村长作为一村的“行政长官”,其签字是具有对外效力的,一个协议只要由村长签字,村里就应该承担应负的义务,党委无权更改签字的效力。一个清华大学法学院自称“公孙愚”的网友更是万千感慨:“村民自治是我国的一项重大的农村政策,也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成就,并已为法律所确认。寮东村的村支书和镇里一些领导的一个小会就把村民自己作出的决定推翻,是否想过尊重村民自治的权利、尊重民意了呢?我们一直都埋怨农民没有民主意识、民主素质差,现在,温州农民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刚刚尝到民主、自治的甜头,却迎头碰上了权力的拳头。”
“拳头”不仅来自村支部。吴举例说,上级有关部门希望村里能低价出让若干亩土地,他知道村民代表大会肯定不会通过,可是又怕开罪有关部门影响了村委会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在寮东这个城市化的城中村里,没有“有关部门”这个称谓很古怪的权力机构的支持,想干好工作,无异于天方夜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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