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择字色: 选择背景色:
回书目 
接着,吴法宪为自己辩护。他说,起诉书指控的有关我的罪行,都是事实,有真凭实据,人证物证都在,我确实犯了大罪。吴法宪说,我为什么犯了大罪?这是我死心塌地跟着林彪的结果,我对林彪、叶群、林立果言听计从,对党、国家、人民、军队造成了灾难和损失,罪该万死。我首先恨自己,我有反革命野心,一心想跟着林彪往上爬;其次我恨林彪,恨这个卖国贼,恨叶群。
吴法宪痛哭流涕地说:“我跟随林彪,犯下了篡党篡国、颠覆无产阶级专政的大罪,我彻底认罪,彻底服法,希望能给我一条悔改自新之路。”
吴法宪的两位辩护律师马克昌、周亨元联合发言,为吴法宪作了三点辩护:
(一)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是集体性的共同犯罪。作为犯罪集团的主犯,对吴法宪参与预谋或者参与实质的犯罪活动,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对他自己没有参与预谋也没有参与实施的行为,就不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吴法宪对林彪一伙所策动的反革命武装政变的严重罪行,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呢?这就需具体分析。起诉书第三十九条指控吴法宪将空军指挥大权交给了林立果。吴法宪对私自交权和交权后产生的严重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罪责。但是,法庭调查证明,吴法宪当时并不知道林立果利用他交给的权力,组织“联合舰队”,进行反革命武装政变的准备活动。因此,他对林立果组织“联合舰队”,准备反革命武装政变这一严重罪行,不应直接承担罪责。此外,起诉书第四十二条指控的林彪、叶群阴谋带领吴法宪等“南逃广州,另立中央,分裂国家”的反革命活动,吴法宪当时也不知道,这一情况已为法庭调查所证实。我们提请特别法庭注意:在确定吴法宪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中的刑事责任时,充分考虑这一实际情况。
(二)在确定反革命集团犯罪的刑事责任时,不仅应当把反革命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与一般参加者区别开来,而且应当把反革命集团的为首分子与其他主犯区别开来,根据他们每个人在集团犯罪中的地位、利用和参与实施犯罪的程度来确定其刑事责任。吴法宪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犯之一,对此我们没有异议。需要指出的是,吴法宪在这个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中不是为首分子,为首分子是林彪和江青;在林彪一伙中,吴法宪的地位不仅在林彪之下,实际上也在叶群之下,他的不少罪行是在林彪、叶群的指使下实施的。这种情况在确定吴法宪的刑事责任时,请法庭适当加以考虑。
(三)在第三点中,二位律师指出,吴法宪再三表示“完全知罪、认罪、服法”。对同案其他主犯的罪行进行了揭发。经查证,他的揭发基本属实。由此可见,被告吴法宪认罪悔罪的态度是比较好的,请特别法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这一好的表现。希望法庭根据我国刑法第一条所指出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在量刑时考虑上述情况,对被告人吴法宪依法从轻判处。
法庭认定辩护人言之成理。江华庭长在宣判结束后的一次讲话中,提到辩护律师的作用。曾特别指出:“1969年,吴法宪把空军的一切指挥、调动权交给林立果,也不能说是准备政变。那时,林彪才被确定为接班人嘛。”因此,法庭在判决书中没有采用这类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写法。
回书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