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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审判》作者: 吕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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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书目 

第三篇 唇枪舌剑
江青在庭审中的丑恶嘴脸(4)

作者:吕相友    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

    江青伙同康生、谢富治等人,为了诬陷刘少奇,还对丁觉群、孟用潜刑讯逼供,制造假证。

    孟用潜原是国际关系研究所所长。1929年他曾和刘少奇一起被捕。1967年5月22日被江青下令拘捕,在长期关押中,审讯记录有108份。刑讯逼供制造假口供。丁觉群在1927年同刘少奇在武汉一起搞过工人运动,他被江青逮捕后,也被逼写下了假口供。

    法庭宣读了丁觉群、孟用潜的多次翻供的申述信件。丁觉群在申述过程中说,他的关于刘少奇的材料“是打破事实的框框写的”。孟用潜连续20次写信声明,他写的关于刘少奇“自首叛变”的材料,是“逼供”下写的,应该“撤销”,并说,刘少奇“这一案搞错了”。但是江青等人不准他们翻供,更不准申辩,不准上诉。

    公诉人李天相在法庭上指出,江青等人为了诬陷刘少奇是“叛徒”,曾在1967年动员300名“红卫兵”,用了三个月时间,清查了东北所有的敌伪档案,但没有查出一件能证明刘少奇是“叛徒”的材料,相反,却查出两件证明刘少奇没有“自首叛变”的材料。但江青等人置这些材料于不顾,并且隐瞒上报,而用逼供搞出的假材料来给刘少奇定罪。

    12月3日上午,法庭还就江青伙同康生诬陷王光美是美国战略情报局特务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法庭出示并宣读了1967年9月4日“王光美专案组”根据江青、康生指示写的“关于逮捕王光美是美国战略情报局的一个特务”。江青看后在报告上画了个“?菖”,批道:“搞得不好,退专案组”。

    证人萧孟出庭作证,他讲到了江青为此大发雷霆。萧孟在1967年5月至11月间,曾任“刘少奇、王光美专案”组长。后来,他被江青、康生、谢富治清除专案组,并被关进监狱五年之久。

    萧孟在法庭作证说,1967年9月3日晚上,康生打电话通知他到钓鱼台的住处去一趟。等了很久,康生叫他上楼,楼上只有康生和江青二人。江青说:“今天晚上你们专案组要写个逮捕王光美的报告,明天早晨把这个报告交给我”。康生说:“王光美的特务问题可以定案了。逮捕王光美的报告要赶快搞出来。”

    萧孟说,他当时感到很惊讶,因为很多调查工作还没有进行,更没有确凿的材料,报告很难写。但是明知道不写不行,又不敢不写,便连夜突击拼凑了一个报告。在这个报告中尽管用了“基本可以断定”王光美是美国战略情报局的一个特务。但是江青看后画了“?菖”。

    萧孟说,他知道江青生气了,不敢再去问,他拿着报告去找康生。康生看了说:“你们写的报告根本不能用,你们没体会我和江青的意思,不能说明问题。”康生说:“报告你们不用搞了,我亲自写好了”。

    萧孟说,事后我们看到康生写的逮捕王光美的报告,不仅肯定王光美是“美国战略情报局特务”,还硬加上“日本特务”、“蒋帮特务”的三顶帽子。在康生的报告上,有江青的亲笔签名。萧孟说:“由此可见,诬陷王光美是‘特务’,完全是江青、康生一手策划制造的。”

    法庭还出示了江青的材料、签名。在铁证面前,江青不得不承认“是我写的字,我认识”。

    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最后发言,有理有据地严厉驳斥了江青为自己开脱罪责的无耻谰言。

    12月5日上午9时,第一审判庭对江青犯罪事实进行第三次调查,审判长曾汉周主持法庭调查活动。

    审判员甘英(女)问江青:“‘批斗刘少奇大会’是不是你和康生、陈伯达决定的?”江青回答说:“不知道!”

    法庭宣读并出示1967年7月15日江青、康生、陈伯达批准召开“批斗刘少奇大会”的批件复印件。江青看过这个复印件后,不得不承认她批过。

    法庭宣读在押犯,原“中央文革”成员戚本禹1980年10月21日供词,他供认:1967年7月16日或17日,江青、陈伯达、康生和其他“中央文革”成员在钓鱼台研究批斗刘少奇大会的时候,江青说要趁这个机会,叫中央专案组的人去查阅他们的文件,查找他们的反党证据(实际上就是当时通行的抄家)。她还具体地说,这边一召开会,那边就清查,等清查完了,去通知那边再散会,不要弄得清查没完了,会就散了。陈伯达、康生都同意,并提出批斗时,叫王光美也到会场陪斗的问题。

    法庭宣读了原“刘少奇、王光美专案组”组长萧孟、副组长苏敬铭的证言。萧孟说,1967年7月17日晚,戚本禹曾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紧急会议,组织动员中南海的“造反派”批斗刘少奇、邓小平、陶铸等人。戚本禹说,“批斗会低头弯腰都可以,夫妇都可以斗”。

    这次抄刘少奇家以后,“刘少奇、王光美专案组”曾在1967年10月24日向江青等写了报告。报告中说:“七月十八日,从刘少奇家中抄出刘少奇、王光美笔记本,共一百八十八本。其中,刘少奇的笔记本六十一本,王光美的笔记本一百二十七本。”法庭出示和宣读了经江青圈阅的这个报告。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江青抵赖,竟胡说什么,是“合理的、合法的”。

    对江青刁蛮无理,拿着不是当理说的无赖行径,公诉人江文进行了有力的驳斥。

    江文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法院决定或人民检察院批准的,不受逮捕。”你伙同康生、陈伯达等擅自决定批斗国家主席刘少奇,进行抄家,是违犯宪法的行为,这合什么法?你们还擅自决定逮捕无辜,这是侵犯人权,犯罪的行为。你们一伙把宪法、法律践踏无遗,犯下严重罪行,现在竟然说什么是“合法的”。这说明,你仍然坚持反革命立场,你对擅自批斗国家主席刘少奇应负法律责任,是不能推脱的,更是推脱不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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