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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国家都要制订完善的法律来统治和管理民众,大清政府也有一套较为详尽的《大清律法》,以便民众有法可循。然而根据我了解到的情况来看,中国人对法律的无知已到了骇人的程度,普通民众几乎没有人懂得法律,提到法律,就如同一个文盲看到一本书一样。这是因为没有任何人向他们宣传、解释法律条文及其含义,他们即便受到法律的惩罚时也不甚明了自己究竟犯了什么罪,为什么要受到这种惩罚。
民众如此,那么具体执行、实施法律的官员又如何呢?结果竟是惊人的相似。虽然在中央政府一级也有类似最高法院的机构,但大多数民事和刑事诉讼还是由各地的政府官员来审理,而这些负责审理法律事务的官员却没有一个是专门学习法律的,更不要说精通法律条文了。他们没作官前只是读书人,读的都是孔夫子等人撰写的圣贤书,并不是说他们都立志要成为圣贤,而是因为这是科举考试必备的课目,一旦他们在科举考试中成绩突出,就会被朝廷选中,分派到各省、各县去作政府官员,也就要担负起审理案件的责任,而在此之前,他们大多数甚至没摸过《大清律法》这部法律著作。
执法者如此,具体的执行过程自然会笑话百出。有一位官员刚刚当上县令,有两个百姓便向他告状,甲告乙占了他的房屋,却不肯腾让出来,还给自己,这本是一桩简单至极的案件,无须研究法律也能判得明白。偏巧这位县令却想显示出自己在科举考试中不俗的水平来,他想到中国一句古诗"鸠占鹊巢",意思是说喜鹊辛辛苦苦建好了巢穴,却被鸠强占去了,县令大人便引经据典,给两人做了判决。他告诉甲说你就做搭巢的喜鹊吧,这种事从古就有,也不是什么不合情理的事,就让乙做那个占人巢穴的恶鸠吧。
如果说这还只是无知和糊涂的话,也还有荒唐到可笑程度的例子,也是一个县令,当有一名妇人悲痛万分地向他告状说,某人杀死了他的丈夫。一番审讯后,杀人者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浑身颤抖着等待死刑的判决。这位县令看着跪在他面前痛不欲生的妇人,大起怜悯之心,对杀人者也更加痛恨,一怒之下竟作出了人类法律史上最有人情味的判决,他痛斥那个杀人者说:"人家好端端一对恩爱夫妻,你为什么把人家拆散了,这简直太可恶了,我罚你和你老婆离婚,必须娶这个女人为妻,我要让你老婆也尝尝守寡的滋味。"一桩凶残的杀人案居然就这样结案了。
这些听起来像是笑话,却都是实际发生的事例--尽管有些极端,而这两位审判者都是在选拔官员的科举考试中名列前茅的。而中国普遍的执法状况令人感到悲哀和绝望,至于贪污腐败,滥用酷刑,不依据法律也不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胡乱结案则是相当普遍的。
当然中国众多官员中,也有秉公执法、刚正廉明、维护贫苦民众利益的人,这些人员虽然只是少数,却在民众中间和各种文学作品中被广泛地传诵着。
中国的法律是优缺点并存的。既有审慎宽容,又有酷刑残害。虽然中国人有时表现出一种与其他国度格格不入的惟我独尊、自命不凡的意识,但生活中的中国人还是给人以淳厚朴实的良好印象。尽管中国人的自命不凡的意识很伤害外国人的心,但是我们还是从内心来接受中国人。如果您与中国人谈到诸如犯罪、法律方面的事,您会惊奇地发现,他们的见解几乎与欧洲人相同。不过当他们实际操作时,便把以上的见解抛到了一边,实行血腥、残酷的惩治。所以可以确定,中国目前实施的法律与刑法与欧洲是极不相同的。
在中国,就法律而言,小小的竹签,是异乎寻常的东西。竹签的使用不是在审判之后,而是在断案与审讯之中。竹签虽轻,但是它能给人以无情的折磨,使无辜的人戴上枷锁,甚至会造成终身的残疾。尽管如此,按照中国人的惩治习惯,似乎只有竹签才能代表公正、合理。欧洲的情况与此不同,那里要依照预先侦察出的证据来传讯被告人,并只有根据各种证据的分析、鉴定才能得出结论,给被告人定刑。而中国则要凭竹签来断案。按照中国人的理解,在审讯中丢投竹签可以向被告人施压,迫使其清楚自己的处境,从而作出必要的选择,同时,这也是为了简化并加速办案程序。似乎可以认为,中国的这种传统的断案方式与那千篇一律、枯燥单调的欧洲断案做法相比较还是有其独特性的--积极、新颖。但是,我还是提醒欧洲的同行,千万不要采用中国法庭上普遍实行的、多少带有滑稽色彩的中国式断案方式。
在中国,最普遍的惩处方式是给诸如小偷、强盗等犯人带上木制的枷锁。枷锁长约120厘米,宽约60或90厘米。它是由两块板子合在一起的,中间有一个能卡住犯人脖子的圆孔。使用时,当把犯人的脖子卡住后,再把两块合在一起的板子锁上。锁头上还有一条铁链或连到双脚,或连到双手,甚至还有的能连到颈部。枷锁的制作与使用充分体现出中国人特有的、传统的细微与烦琐。枷锁上铁链的连接是有讲究的。它要依据犯人的犯罪程度而定。对于重犯要把铁链连到他的颈部,而一般的犯人则只是连到双手,或双脚。判刑后戴上枷锁的犯人要归地保处理。早晨,在地保或其副手的监护下,犯人要到自己做案的居民区站立、游街。这样做有两个目的:一是告慰受害人,二是警告预谋作案人。一般情况下,游街、站立需要一整天的时间。
表面上,给犯人以佩戴枷锁的惩罚似乎较轻、较随意,其实不然。可以说,佩戴枷锁是种让人无法忍受的最残酷的惩罚。首先是它的重量沉、面积大。从设计上看,它不允许犯人的双手或双臂触摸到自己的头部、脸部。这样,你就不能随意喝水、吃东西。最难的是进餐:你必须想尽办法来巧妙地利用枷锁的角度进食。最为难受的时候是夏季里。那时,犯人的周围会有成群的苍蝇、蚊子围住头部、脸部一刻不停地叮咬。如果有哪个蚊虫叮咬了鼻子、鼻孔,那会使你难受得喘不过气来。这时,除非看热闹的人群中有哪位好心人帮助把蚊虫赶走,否则的话,会被叮咬至死。
不论晴天、下雨,犯人都要被拉到街上去示众,直到傍晚地保等人把他领回去为止。但是,就是回到班房里也不会减轻折磨。而这种折磨往往在踏进牢门的一瞬间就开始了。
这里,首先让我们熟悉一下中国的牢房。中国的牢房都是灰土土的。每间牢房的面积约30平方米。房间的卫生条件极差,惟一的一扇小窗户,就是十分晴朗的天气也只能照进一丝微弱的光。通常情况下,这种面积房间里要住10-20个犯人。四壁无任何摆设,犯人用的床就是乱草凑成的垫子。房间里、垫子上到处都是噬血的蚊虫。
踏进牢房后,犯人首先要为自己选好安身之地。所谓的安身,就是要找个适当的角度来使自己既能坐下来,又能平稳地处置好头上的枷锁,如果不能找好这样的位置,那么枷锁将给自己带来极大的、甚至是致命的麻烦。找好位置坐下后,就要时刻想着颈上的枷锁,小心别让它在睡梦中将自己卡死。只有做到了这一切,才能较安心地躺下。也只有在这种不正常的情况下,犯人才能睡去,并在昏睡中做着一个个可怕的噩梦。第二天一早,虽然满身疲惫,他们也愿意尽快离开这煎熬的狗窝,到街上继续示众。
按照中国的刑法,比佩戴枷锁还要严厉的审判是流放。而这种流放并不是我们这里实行的将犯人发配到专门的流放地的流放。中国没有罚做苦役一说,也没有为接收苦役而设置的领地或居处。它们这里只有无须国家花一金一银的驱遣似的惩罚。为了使读者更好地理解中国的流放的概念,下面举出一个我所熟悉的例子。例子的主角是一位北京御林军的官员。因为杀人,他被判罚为流放,流放是距北京约1500公里的荒漠地。经过几番周折,最终到了目的地。他被扣押在一个边关内。几天后,边关的头儿取消了对他的任何监视,也就是说允许他自己出入、活动。按理说,此时他可以随意走动:既可跑回内地,也可以跑出疆界。但是统治者断定他不敢这样做。为什么?因为按中国"一人犯罪,株连九族"的说法,如果他真的跑掉了,那么统治者将迅速逮捕逃犯的亲人,如父母、妻儿、甚至是叔叔、舅舅等其他亲属,不但会把这些人一并投入大牢,而且还会让他们顶替犯人遭受皮肉之苦,直到抓到或逃犯自首为止。因为有了这种株连九族的法规,所以就能保证被流放的犯人将始终被控制在统治者手中。
因为讨教中国方言,我曾结识过这位清军官员。他不仅教授过我方言,而且还在我的住处做过客。所以说,我对他还是比较了解的。他长的是典型的知识分子模样,从其举止言谈看,可断定,他出生于一个十分有教养的家庭。这是有别于其他中国人的。我特别喜欢他说话时的那种诚恳直率的表情。长久以来,我始终不敢相信他会是一名杀人犯。我们在一起相处了几个月。由于遭到不幸与打击,他的情绪非常低沉。每日借酒消愁,极度苦闷时甚至砸碎摆在面前的器具,然后就一头睡下。而第二天醒来时竟会以十分惊奇的目光看着自己发怒时砸碎的器具及周身的狼藉。当然,他是十分懊悔的。
中国式的流放的确是官府处置重犯的最实际、最廉价的惩罚方式。这种流放不仅能为朝廷节省下大批银两,而且还能使重犯意志消沉,长期引咎。看起来,被流放的犯人似乎有一定的自由空间,但是由于长时期不能或不敢与家人相见,这对于非常讲究阖家欢聚的中国人来说,其痛苦是不可想象的。这与其说是给了他们一点自由,还不如说是让他们去死掉。
下面再谈谈中国的惩处。从以上的描述中读者已经看到,中国的刑法是多么残酷无情。一次,距离我居住处不远的地方要惩办一名因盗窃坟墓而要被严办的重犯。我赶到现场,看到犯人被关到一个大木笼里,那样子很使人心寒。在坟地的一个斜坡上聚集着从四面八方来看热闹的人群。我走到囚笼旁,看到里面的囚犯被反背着双臂绑在笼架上。他的头探在窄小的笼口上面,后颅和下颌恰好被卡在笼板中间。而他的脚尖则垫在被摞起的一叠砖头上。天气很热,似火的阳光无情地照射着前来看热闹的人群。犯人的境况很悲惨:成群的蚊蝇像老鹰捉到猎物一样铺天盖地冲到犯人那肮脏的头上、脸上拼命地叮咬。很快,他那翘起的嘴唇首先出现了一片红肿。在阳光的暴晒下,犯人在痛苦地忍受着。尽管如此,他的面部并没有表现出痛苦状,反而显得很平静。他有时睁开双眼,但并不理会周围的人群,而是望着远处渐渐下落的太阳。囚犯可能判断出自己生命的短暂,但从他的眼神中似乎可猜悟到他对这短暂时刻的企盼和留念。其实,他完全可以尽早地结束痛苦,结束生命,也就是说,如果他把垫在脚下的砖头踢倒,那么,他就会很快毙命。但是,他没有这样做。他在强忍痛苦,拼命地争取时间,延长自己的生命。
接下来的处决方式像是十字架处决法。真不敢想象,这种古老的处决方式在中国竟然继续沿用。由于是亲身所见,所以它给我留下了终生难忘的印象。处决是在一处交叉路口的大树下进行的。同样,周围站满了前来看热闹的中国人。程序开始后,我感到这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与我们心目中的十字架受难方式不同的处决方式。只见囚犯被绑在一根垂直的木桩上。木桩的上部是一根用钉子钉住的横木。囚犯的两臂被伸展开绑在横木上。而木桩的下部倚着两根斜插入地的小木桩,可能是用以加固、稳定垂直的木桩。囚犯的两脚被紧紧地绑在木桩的下部。囚犯的胸上写着:因犯盗窃、杀人罪愿意接受十字架处决。
望着眼前被绑在十字架上的囚犯,我怎么也没有他能盗窃或杀人的感觉。从他那瘦弱的身体与衣衫褴褛的穿着看,他与市区内日夜奔忙的苦力没有什么两样。他的面目表情也不像是个杀人犯。真不敢相信,官府怎么能处决这样一个普通平民。使我最为疑惑的是,面对死亡,他竟无所畏惧。囚犯的两旁站着两名手持长矛的护卫手。其实,这是多余的,看眼前的阵势,虽然囚犯周围站满了人,但没有谁会劫法场。被绑在十字架的犯人也不值他们舍己救命。不仅如此,这些看热闹的人甚至没有表露出一丝的同情与怜悯……相反,他们几乎个个都是好奇的,甚至是喜气洋洋的样子,就好像节日里赶个集市。他们有说有笑,十分轻松愉快地谈论着眼前将被处死的囚犯。
中国的另一种处决方式是让囚犯站在盛有石灰的木桶里,将其慢慢烧死。这也算是比上面提到的更为残酷的处决方式。其具体做法为:在一只高于人体的大木桶内放入一定量的石灰,石灰的上面要摞上6-7块砖,囚犯要站在这砖头上,并将头探到仅有一个头大小的圆盖外面。囚犯的四肢当然要被束缚住的。从犯人的面部表情看,第一天,他就遭到了极大的折磨,但是,最为痛苦的,甚至是面临死亡的,还是以后几天。第二天一早,犯人脚下的砖头会被撤掉一块,同时,木桶里会倒入一定量的水,接着水就会被石灰燃烧起来,并发出呛人的气味。周而复始,使囚犯接近死亡边缘。等到最后一块砖被撤掉时,囚犯的脚已被烧烂了,而石灰水也将没过他的头顶。
按中国人的说法,尽管上述处罚方式很残酷、很恐怖,但是比较起斩首惩处来,人们还是愿意接受上述方式。因为中国人认为,被斩首将是最为不幸的被处决方式。许多犯人之所以死在上述极残忍的惩罚之中,就是想自愿避开斩首惩罚。我们这些人很难理解中国人的这种怪异的想法。其实,这源于中国人的迷信观。因为他们相信阴间还有人群。而那里的人若是没有头颅是要遭到更大苦难的。若失去双手,仍可以寻找食物,掌握生活,而没有头颅,将一事无成,起码终生落个饿死鬼的境地。另外,由于没有头颅还将吓退许多有意成婚的女人。在阴间,没有任何一位女人愿意与没有头颅的人结婚。这样,整日饥饿无家的无头灵魂就会日复一日地在阴间流浪,饱受无穷的阴、阳两间的苦难。这种迷信观在中国人的心目中可谓根深蒂固,如果您随便提议哪位死刑犯选择一种处决方式,那么,几乎所有的人都不约而同地选择非斩首的方式,虽然这种方式很残忍、恐怖。
在中国的刑事处决方式中还有一种较之上述更为残酷的,就是凌迟。这种方法只有印第安人做过。这种处决方式的残忍之处在于,它将活着的人一刀、一块地割死。比如,执法的刽子手先是用刀砍下犯人的左膀右臂,然后再砍左膝右膝,挖出双眼等等,割、砍的时间并不是立即完成,一般情况下需要持续到三天左右。凌迟的最终结果是直至囚犯疼痛或失血死亡。
中国的诉讼程序完全是随意而定。各级官府都可根据自己的好恶来裁决案件,并且不用承担任何职责。为了说明这一点,我来举个身边的例子。有个中国人曾到国外干了十五年的劳务,因此也攒下了一大笔钱。回国时,他把所有的钱都带回来了,准备安安稳稳地享受晚年。这一天,当他走近自己家门时,天已经黑了下来。他突然间停了下来,想到,这么多年来,他与妻子音信全无,她现在是否还活着?就是活着,是否还在等他?想到此,为稳妥起见,他决定先把携带的金子藏起来,然后再返回家中。于是,他来到附近的一座庙里,把金子埋藏在神像前祭坛内的灰烬底下。事情办完后,他才回家敲门。妻子不但活着,而且还夜思日念地企盼着他早日回乡。丈夫特别高兴,他不但把自己在外攒钱的数目告诉给妻子,而且还自以为是地告诉对方,这些金子正埋藏在寺庙祭坛里。虽然他们也是窃窃私语的,但是中国人谈话不习惯耳语,只喜欢大吵大喊。不幸,他们的谈话全被住在对面屋里的邻居听到了。第二天早晨,当淘金者兴高采烈地带着妻子去庙坛取金子时,却发现金子全不见了。他马上怀疑到了邻居。但是对方则拒不承认:我连你什么时候回来的都不知道,我怎么能知道你的金子呢?淘金者知道继续逼问下去也不会有什么结果,就找到当地官府进行了起诉。官府受理了此案,并立即把他的邻居唤来,令他迅速交出偷去的金子。可是,对方还是拒不承认。于是官府的判官就想出一条妙计来。他命令当差的取来祭台上的神像。当神像被取来后,他把它立到了众人面前,假装询问佛像是谁偷了金子?虽然神像不能吱声,但是狡猾的判官却自问自答道:神像已经对我说出了窃贼的名字,因为他从神像那里偷走了别人委托它管的金子。如果这个窃贼明天不主动自首的话,那么神将对他实施惩罚。
傍晚,判官又把被告人叫到自己的衙门府。他神秘地告诉对方:"连菩萨都知道是谁偷走了神像前的金子。菩萨非常生气,自认为这是丢她的颜面,所以,为了惩罚这个窃贼,它将把一切灾难和病魔都降到他及亲人的头上,并且还让他无首死去,就是以后落到阴间也将遭人唾弃。不过我在尽量化解菩萨的愤怒情绪,向它解释:你会主动交出金子来的。如果真的能坦白交待,那么菩萨会原谅你的。"
以后的事实说明,判官的计谋成功了。对方承认了自己的偷窃行为,并主动还回了全部金子。而对他的真正处罚远比菩萨曾"暗示"的轻得多。
所以说,在中国的刑法处决中既有前面例举的残酷无情的惩处,也有类似刚刚提到的随心所欲的处理方式。当然,不论哪种惩处方式都是违背法律原则的。此外,就如何判处死刑而言,许多时候并不取决于案件本身,而取决于官府收到作案人及其亲属所递银两的多寡。也就是说,在中国,即使犯了杀人案,那么犯案人也会逃避自己被处决的判罚,进而继续做自己愿意做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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